如何认定处理“违规兴建楼堂馆所行为”(全文2556字)

如何认定处理“违规兴建楼堂馆所行为”
一、基本案情

  胡某,中共党员,某市XX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1年1月,经胡某签发,市XX局向市政府呈报请示,拟在市XX局此前已征用的土地上建设综合办公楼项目,建设资金通过置换该局原有房地产的方式解决。同年2月,市政府批复原则同意市XX局建设该项目,同时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2011年3月,胡某主持召开局党组会,决定对综合办公楼项目申报立项,并违规决策同时建设具有住宿接待功能的市XX局培训中心项目。根据市XX局的申请,市发展改革委违规为该培训中心项目办理备案手续。

  2012年8月,在市XX局未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胡某主持召开局党组会议,原则同意市XX局与某市某房地产公司拟定的《资产置换框架协议》。同年9月,胡某代表市XX局与该公司签订协议,违规确定由该公司垫资建设市XX局相关项目。

  2012年11月,市XX局综合办公楼、市XX局培训中心2个项目在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规划许可,未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开工建设。

  二、分析意见

  本案中,胡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在市XX局相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规决策建设具有住宿接待功能的培训中心项目以及未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手续问题,并对相关项目在未办理许可手续、未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违规开工建设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有关规定,其行为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应给予X纪处分。

  从严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防止铺张浪费、挥霍公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要求。早在1988年9月,国务院就颁布了《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1月和2007年3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下简称“两办”)先后下发《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和《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2013年7月,“两办”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X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给予相应X纪处分。从审查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情况看,违规建设楼堂馆所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在具体执纪实践中,对违规兴建楼堂馆所行为的认定处理,主要应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把握:

  1.准确认定行为的违规性。违规兴建楼堂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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