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剖析,案例分析方法?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的民商事研究院是该律所的一个重要部门,致力于研究和解决民商事领域的法律问题。该研究院由一支专业的律师团队组成,他们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知识。

民商事研究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民商事法律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和解读相关法律法规,为律所的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服务。研究院的律师们经常参与各类民商事案件的处理,包括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争议等。他们通过研究和分析案例,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此外,民商事研究院还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法律培训工作,定期组织专题讲座和研讨会,与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学院等机构进行交流合作,推动民商事法律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的民商事研究院以其专业的团队和优质的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和好评。他们将继续努力,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民商事法律领域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文章/卢霞

一、基本案情

甲和乙是微信好友,乙曾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过外国商品皮包的信息。2020年10月24日,甲和乙通过微信联系购买了一款意大利生产的香奈儿挎包,并达成了协议。甲支付给乙26300元货款,乙通过快递将香奈儿流浪包中号包寄给了甲。然而,甲在2020年4月20日将这个挎包送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发现该挎包并非真正的香奈儿流浪包。因此,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以下事项:1.撤销双方之间关于香奈儿流浪包中号的买卖合同;2.要求乙返还26300元货款;3.要求乙按照货款的三倍赔偿甲的经济损失,共计78900元;4.要求乙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

二、裁判结果

根据一审法院的判决,甲通过微信与乙联系购买挎包事宜,并支付了货款。乙通过快递发送了货物,形成了明确的买卖合同关系。然而,乙出售的挎包是外国商品,没有办理进口货物许可手续,违反了法律规定。甲明知此事实。因此,双方形成的买卖挎包合同关系被认定为无效,双方都有过错。经过司法鉴定,乙出售的挎包被确认为伪品,这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应当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如果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应当进行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这一条规定,甲和乙应相互返还财产并承担各自的过错责任。

甲要求乙赔偿货款的3倍损失78900元,但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不支持这一请求。因此,一审法院做出如下判决:一、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甲挎包货款26300元;二、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乙香奈儿流浪包中号包1个;三、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乙在一审法院判决后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一、乙与甲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合同关系;二、涉案的香奈儿包是否为乙代购的包,乙是否应向甲返还货款。针对争议焦点一,网络代购是指被代购者通过网络向代购者下单,由代购者在海外购买产品后寄回或带回给被代购者,并从中收取报酬的行为。代购关系的形成应具备以下特征:一是被代购者委托代购者在海外购买产品,而非直接购买产品;二是交易的对价款应为代理费,而非货款。本案中,乙通过朋友圈发布涉案商品信息,在双方商谈过程中明确了香奈儿包的货款,但未明确代理费,也未明确货款由购买成本与代理费构成。因此,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符合代购关系的特征,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无误,二审法院予以确认。针对争议焦点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香奈儿包作为奢侈品包,每个包均有特定编号。乙主张涉案香奈儿包并非其代购的包,但其提交的二审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仅能证明甲曾向乙订购过同款包,且乙无法提供涉案包的购买凭证、发票等有效证据证明包的真实来源及特定编号。甲作为买方通过向一审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现货等已完成举证责任,乙未能提供反驳证据推翻甲的举证,故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乙向本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法院调取乙的微信转账记录,因该事实与二审争议事实无关,故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定性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并收取价款的合同;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代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并获得报酬的合同。因此,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就特定货物的购买确定了款式、型号和价格,双方协商的是货物的价款,而不是支付的报酬。因此,甲与乙之间的交易不符合代购的特征,而应被视为买卖法律关系。

然而,由于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是外国商品,并且未办理海关申报和商品检验等进口货物许可手续,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根据无效合同的原则,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货款,而甲方应向乙方退还买卖的标的物。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3231169@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iegongwen.com/1165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