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我省在公证领域减证便民服务方面的举措,云南省司法厅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度。为了确保这一制度的顺利推行,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我们要高效便民、共享共治、风险可控。为此,云南省公证协会于2月17日发布了《关于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并制定了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和承诺书的范本。
云南省XXX公证处发布了关于公证证明材料的通知。根据通知内容,公证处要求申请人在提交公证材料时,务必提供完整、准确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应当提供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合同协议、财产证明等。同时,申请人还需提供与公证事项相关的其他辅助材料,以便公证处能够准确、全面地进行公证工作。
公证处强调,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必须是原件或经过合法认证的复印件,并且需要提供相应的翻译文件(如有需要)。对于涉及外国公民或外国事务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还需提供相关的外国使领馆认证文件。
此外,公证处还提醒申请人注意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发现虚假材料或遗漏重要证明文件,公证处将有权拒绝受理申请或撤销已经办理的公证。
公证处希望申请人能够按照要求准备和提交公证证明材料,以确保公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咨询,申请人可直接联系公证处进行咨询。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公司的支持与信任。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我们决定试行告知承诺制,并特此向您发出告知书。
告知承诺制是一种新的服务管理方式,旨在提高我们公司的服务效率和透明度。根据这一制度,我们将在服务过程中向您提供更加详细和准确的信息,确保您对我们的服务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
具体而言,我们将在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1. 服务内容的明确告知:我们将在服务开始前向您详细介绍服务的内容、流程和费用等相关信息,确保您对服务的期望和要求与我们的承诺一致。
2. 服务过程的实时告知:在服务过程中,我们将及时向您提供服务进展情况的更新,包括服务进度、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等,以便您随时了解服务的进展情况。
3. 服务结果的明确告知:在服务完成后,我们将向您详细说明服务的结果和效果,确保您对服务的满意度和质量有明确的了解。
通过试行告知承诺制,我们希望能够进一步提升我们的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我们将不断努力改进和完善这一制度,以确保您能够享受到更加优质和透明的服务。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支持与信任,我们期待与您共同进步,共创美好未来。
此致
敬礼
XX公司
(范本)
公证申请人:
为了进一步推进公证领域的“放管服”改革,落实减少证明材料、提供便民服务的举措,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地为企业和民众提供便利,根据司法部《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司发〔2021〕2号)和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意见》(云司通〔2021〕84号)的要求,现就在公证活动中试行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涵义、适用范围及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是指,在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公证事项范围内,公证机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而是依据利企便民原则,允许当事人以书面承诺的方式表明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性。
二、试行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公证事项和适用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公证机构可以试行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这一制度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明材料真实性较为简单明了的情况。例如,一些常见的个人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户口本、学历证明等,其真实性较容易核实,可以适用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
2. 证明材料涉及的内容较为简单明确的情况。例如,一些简单的事实性证明,如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等,其内容较为明确,可以适用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
3. 公证机构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有一定了解的情况。例如,申请人在过去的公证事项中表现良好,信用状况较好,公证机构可以根据此前的记录,适用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
需要注意的是,公证机构在适用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时,仍然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和核实。如果发现证明材料存在虚假、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公证机构有权拒绝受理或要求申请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同时,公证机构也会对适用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公证事项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公证工作的规范和公正性。
(一)当事人可以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除身份证明之外的证明材料,只需提供书面承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合法即可,无需提交实际证明材料。
(二)除了高频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之外,对于需要补充证据的事实,当事人可以提供一份书面承诺,以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合法。
(三)在办理以下公证事项时,除了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然而,如果这些材料无法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且当事人也无法提供,那么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承诺的方式来证明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性,而无需提交其他材料。
1. 与一般事务性委托(不涉及财产处分)相关的证明材料;
2. 放弃继承权声明的相关证明材料:遗产权利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2. 放弃继承权声明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遗产权利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
3. 小额继承的相关证明材料:除申请人外的亲属关系证明;
4. 法定继承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和经验法则,我们可以推断被继承人的父母已经去世,这是基于被继承人的正常生理年龄。
5. 遗嘱继承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遗嘱继承的遗嘱必须是最后一份遗嘱的确凿证据;
6. 不动产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证明材料: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房屋的登记状况;
7. 如果由于客观现实条件的限制或者调查核实成本过高,无法提供证明材料来证实相关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并不是公证事项的主要关键信息,那么公证机构经过评估认为该事项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
三、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公证当事人作为公证活动的参与者,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下面将介绍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证当事人的权利
1. 申请公证的权利:公证当事人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进行公证,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只要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都可以享有这一权利。
2. 选择公证机构的权利:公证当事人有权选择自己信任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公证。
3. 监督公证程序的权利:公证当事人有权监督公证程序的进行,包括公证书的起草、公证员的行为等,确保公证过程的公正和合法。
二、公证当事人的义务
1. 提供真实材料的义务:公证当事人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证据材料等,确保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遵守公证机构规定的义务:公证当事人应当遵守公证机构的规定,如按时缴纳公证费用、配合公证员的工作等。
3. 尊重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义务:公证当事人应当尊重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权威和决定,不得干扰公证活动的正常进行。
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公证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公证当事人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保障公证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公证当事人也应当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利,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一)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如实向公证机构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相关情况,并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在申请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或虚假陈述承诺,也不能进行伪证行为。
(二)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符合本告知书第二条规定的事项和情形的真实合法信息,并作出书面承诺,那么就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四、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上,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并且相应的法律责任也会被追究。
首先,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个人或组织面临刑事责任。根据不同的法律条款和法律法规,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可能会被判处罚款、拘留、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等刑罚。此外,对于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会面临死刑的刑罚。
其次,违法行为还可能导致民事责任的承担。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不同的情况,法院可能会判决违法行为人赔偿经济损失、承担修复、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此外,违法行为还可能导致行政责任的追究。行政机关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例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最后,违法行为还可能对个人或组织的信用造成影响。一旦被判定为违法行为,相关信息可能会被记录在个人或组织的信用档案中,这可能会对其未来的发展和合作产生不利影响。
总之,违法行为将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并且相应的法律责任也会被追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公证机构对公证当事人作出的书面承诺进行审查、核实和判断,以确定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并根据其内容出具公证书。这些书面承诺是公证证明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真实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和试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规定,如果公证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作出虚假不实的陈述和承诺,申办公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当事人可能会面临法律追究和处罚。
因此,公证当事人在申办公证时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信息,并确保其书面承诺的真实性。否则,他们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证机构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公证对象进行审查,以保证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一)公证机构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办理或终止办理。这是为了维护公证行业的正常秩序和法律的权威性。公证机构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有责任确保公证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如果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公证机构有权利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法律规定,拒绝办理相关公证事项或终止已经开始的办理过程。这样做不仅可以保护公证机构的声誉和权益,也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当事人提供的虚假或不实承诺信息记录在征信平台上。
(三)对于曾经作出不实承诺的主体,不得再次使用公证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承诺的真实性。
(四)如果当事人故意作出虚假承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此欺骗公证机构领取公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有权撤销该公证书,并使其自始无效。如果此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失,公证机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证机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此行为构成犯罪,公证机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您的要求,我将重新创作以下内容:
经我方书面告知或解释后,申请人应在文件上签名或盖章,以表示其已知晓并理解上述告知内容。
请您确认并签署此文件,以示您已经了解并同意上述内容。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1.告知书应采取在公证机构服务窗口、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示,方便当事人查阅或获取。此举旨在提供更便捷的途径,以便当事人能够方便地查阅或获取相关信息。
当事人如果选择在线电子阅读的方式,应该保存相关的电子数据。
承诺书
(范本)
申请人:×××
本人自愿申请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公证事项】,由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材料】,在阅读《关于公证证明材料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告知书》并接受公证人员的告知后,本人已经充分了解相关内容及法律后果。本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从未虚假承诺或隐瞒事实。根据相关规定,本人符合采取书面承诺替代提交证明材料的条件和情况。因此,本人在此对相关事实/信息作出如下承诺:
【申请人真实陈述的内容】。
我在此声明以上内容是我真实的意思表示,我保证所提供的事实和信息是真实的。如果我虚构或隐瞒事实,做出虚假不实的陈述和承诺,我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并且我将承担因虚假或不实承诺信息而被录入征信平台的后果。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1.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则需要由申请人本人(签名或盖章)处签名,签名可以使用指纹代替。
如果申请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除了盖公章外,还需要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为了加强对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要求,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承诺的内容原则上应由申请人亲自手写;如果是打印件,则应在承诺的内容处按指印确认。
来源:云南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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