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根据月工资收入(税后)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1. 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党员,应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作为党费。
2. 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的党员,应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作为党费。
3. 月工资收入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党员,应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作为党费。
4. 月工资收入在10000元以上的党员,应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作为党费。
以上是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规定。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的金额为0.2元至1元不等。而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以及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的党费金额为0.2元。
3、党员通常应向所属党支部缴纳党费。对于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来说,当他们外出期间时,可以凭证向流入地的党组织缴纳党费。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相应的党委组织部门逐级上报至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将给该党员出具收据。
5、党员应当加强党员意识,积极按月缴纳党费。在特殊情况下,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缴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缴纳或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通常不应超过(6)个月。
党员如果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党组织应该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在限期内改正错误。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将按照规定进行自行(脱党)处理。
7、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党员党费,不得提前垫付或暂扣党员党费,也不得要求党员缴纳除规定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如“特殊党费”)。
党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用于党员教育的培训;(2)用于购买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以支持党员教育工作;(3)用于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用于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用于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并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这些都是党费必须用于的方面,以保证党的活动的顺利开展和党员教育的有效进行。
9、关于使用和下拨党费的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独断专行。
10、申请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跳过中间级别的组织直接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转移或挪作他用。
11、党费的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以实现党委的统一管理。具体的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的内设机构承担,以履行党员教育管理职能为目标。
12、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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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为了保障党费的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也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应当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在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接受党员或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14、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保留一部分党费。具体保留的单位和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保留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对于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将严肃追究责任。同时,对于涉嫌触犯刑律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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