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轻干部腐败问题的调研报告
在干部年轻化这一用人导向的指引下,越来越多的年轻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成为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但从近年来纪检监察部门发布的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来看,与干部队伍年轻化趋势相伴随的是,年轻干部腐败案件时有发生,腐败低龄化现象突显。***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强调:“年轻干部要时刻警醒自己,培育积极健康的生活情趣,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党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也特别指出,要“高度关注年轻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加强教育管理监督。”有鉴于此,系统总结腐败低龄化的主要特征,深入考察腐败低龄化的成因,针对性地设计预防腐败低龄化的具体措施,就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一、腐败低龄化的显著特征
腐败低龄化作为一个非常值得警惕的现象,通常是指一部分走上工作岗位不久、正处于事业上升期的35岁及以下的年轻干部甚至“90后”却因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而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之路。在人们的日常认知中,通常会认为位高权重的中年干部或临近退休的干部更容易发生职务犯罪,但相关的案例一再表明,年轻干部腐败正在成为一个非常值得关注和亟需引起足够警惕的社会问题。例如,2020年3月2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了北京市的三起年轻干部腐败案件,其中两人为90后,一人为80后。职务犯罪中“35岁腐败”“30岁腐败”等“朝阳腐败”现象与“59岁腐败”“49岁腐败”等“夕阳腐败”“中年腐败”并存的事实表明,腐败的发生概率与年龄没有直接的相关关系。从总体上看,年轻干部的平均学历比中年干部要高,但学历高并不等同于抗腐能力强、廉洁程度高。其实,就腐败而言,不存在高危人群,只存在高危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就是高危权力。这种权力无论掌握在年轻人抑或年长者手中,都容易出现腐败。当然,不同的人,腐败的动机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性。腐败低龄化主要呈现出以下四个方面显著特征:
第一,行为主体业绩突出或身处关键岗位。出现贪腐行为的不少年轻干部工作能力和成绩都较为突出,学历通常也比较高,其中不乏名牌高校的毕业生,可以称为社会精英。这些年轻干部因为能力、业绩和学历出众,年纪轻轻就担任了一定的职务,有的还成为单位一把手。有的年轻干部虽然没有身居高位,但他们所在的部门或岗位经常是权力较为集中或资金较为密集的部门或岗位,因而手中往往也掌握着一定的权力或资源。也有的年轻干部只是普通的办事人员,工作业绩也不突出,但其占据了财务、出纳、税务等资金密集或权力集中的岗位,因而掌握了便于腐败的“小微职权”。例如,某县级市社保中心90后办事人员茆某利用职务便利,分46次贪污社保资金270余万元。
第二,经济腐败为主且腐败目的多样。出现贪腐行为的年轻干部往往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其腐败问题以经济腐败为主,主要包括收受贿赂(如为商人谋求不正当利益并收受其贿赂的赃款、为亲朋好友多丈量拆迁房屋面积以套取征地补偿款并拿取一定的“回扣”)、贪污公款(如通过虚报项目的方式套取扶贫资金、利用职务之便和监管漏洞骗取社保基金)、挪用公款(如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挪为己用),等等。从腐败目的来看,具有多样性的特点。有的为了美色而腐,将贪腐所得用来频繁更换女友或包养多个情妇或打赏网络主播;有的为了赌博而腐,将贪腐所得拿到赌场寻求刺激;有的为了游戏而腐,将贪腐所得拿来升级游戏装备和购买游戏点卡。从查办的案件来看,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不少落网的年轻干部的涉案资金已经挥霍无几。
第三,小吏大贪现象在违规违纪违法的年轻干部中较为突出。因为工作年限相对较短、年纪相对较轻,所以年轻干部的职务大多在科级、处级或科处级以下,有的年轻干部甚至没有担任领导职务或没有行政级别。当然,也有个别年轻干部担任单位主要领导甚至“一把手”。从总体上看,年轻干部的职务虽然不高,但是胆子却比较大,从事工作没多久就走上了非法敛财的违法犯罪道路,心中缺少对法律的基本敬畏,也没有起码的良知和道德底线,而且涉案金额经常比较大,小吏大贪现象在违规违纪违法的年轻干部中较为突出,其中贪腐金额超过我国《刑法》规定的三百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不在少数。例如,拥有某名牌大学硕士学历的32岁的肖某4年受贿1600多万元;28岁的陈某两年内挪用近2700万元公款;袁某利用手中权力为亲属承揽的工程项目超过10亿元。
第四,高智商高科技犯罪较为常见。与以现金交易为主的传统职务犯罪手法不同,年轻干部大多学历较高,对现代信息技术掌握得相对较好,出现的腐败行为也体现出高智商高科技的行为特质。高智商主要体现在作案手法更加高明,更加难以被发现。例如,有的年轻干部不会直接收受现金,而是更为隐蔽地获得好处。高科技主要体现在年轻干部的腐败手段更加先进,尤其体现在运用“互联网+腐败”的方式来从事贪腐行为。例如,年仅27岁的王某以“黑客”身份入侵单位的信息系统窃取相关数据资料,然后转手卖出,非法获利10.7万多元。
需要指出的是,腐败低龄化既有自身的特殊性,又有所有腐败的一般性。对年轻干部腐败不应过度“标签化”,也不应为了预防年轻干部腐败,而简单地否定干部年轻化这一正确方向,转而变得不敢选拔年轻干部。
二、腐败低龄化的内外因分析
从纵向的时间维度来看,腐败低龄化早在2000年前后就已有发生,近几年这一现象较为突出。对此,需要思考的是,该现象近年为什么会相对较多?干部腐败中的“59岁”现象即“夕阳腐败”的主因通常是少数干部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功利心理驱使下,想在退休之前谋求更多的物质保障或获得一定的心理补偿;干部腐败中的“49岁”现象即“中年腐败”的主因时常是这一年龄段的干部属于“上有老下有小”的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iegongwen.com/1233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