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X市两级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部署全面依法治国,指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之年。为确保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5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部分法制委委员、市人大代表和法工委委员组成的调研组,对我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听取了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情况的汇报,函询了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对执行工作开展法律监督情况的汇报,全面了解了近三年来,我市法院为解决执行难开展工作的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总的来看,我市两级法院对最高法院和省高级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部署高度重视,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解决“执行难”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由院长“一竿子插到底”亲自督战、亲自把关、亲自督查,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法院及时向市委汇报执行难工作情况,积极争取重视、理解和支持,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下发了《三亚市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联合惩戒体系建设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市政法委出台《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法院出台配套制度,采取配套措施,启动执行联动协同机制,初步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格局,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深入推进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推动解决了一大批执行积案问题,一大批“老赖”得到了应有的惩戒,为企业和广大群众挽回了大量损失,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2016年以来,两级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3428宗,结案总数为11610宗,结案率为86.46%。虽然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如申请执行标的额69.01亿元,执行到位金额16.89亿元,执行到位率24.4%等。
    二、“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通过调研了解到,当前“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是以下五个方面:
    (一)被执行人逃债赖债对抗执行
    一是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不讲诚信、逃债赖债、对抗执行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些被执行人欠债后,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法院即便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化名存款、挂名置产、账外设账,想方设法隐匿、消耗财产;有的恶意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非法转移被执行财产,达到规避执行或恶意占有执行财产的目的;有的借企业破产、改制、重组或转租、合资等名义搞“脱壳经营”、悬空债务;有的公司办公地还与注册地不一致,难以找到被执行人;有的滥用法律救济手段,进行恶意诉讼,阻止执行程序进行,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从而拖延执行。二是评估拍卖周期过长,没有快速变现的新机制。由此,许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三是一些具有公职身份或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被执行人也常常以各种手段阻挠执行。
    (二)执行联动机制不够健全
    一是司法部门与职能部门相互配合机制不完善。我市法院的司法网络查控系统目前只能实现与金融有限范围查询,还未能全面实现涉及房地产、户籍、出入境、婚姻登记状况等多部门的“点对点”信息查询,住建、民政、公安、国土、市场监管、工商等部门在执行工作中的相互配合机制尚不健全,相互之间的信息也不能实现共享,导致财产未能实现网络查、冻、扣一体化操作。
    二是法院内部立案、审判、执行协作配合机制不完备。法院内部实行“立审执分离”后,立案、审判、执行三个环节在财产保全方面的协调配合不足,有的案件在立案和审判阶段未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错失执行良机;有的案件财产评估、拍卖周期过长,导致财产处置变现率不高。
    三是联合惩戒体系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财产登记制度尚不健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系统措施尚有不足,增加了法院执行查控的难度,致使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不高。如执行中有的房屋被查封后,住房管理部门仍同意该房屋进行出让、抵押等;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公积金情况的查询还没有全覆盖,查询到的存款还不能实现及时网上冻结等。
    (三)执行案件数量成倍增长
    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这些案件审结后陆续转入执行环节。但执行法官的数量却相对减少。执行法官实行员额制后,一些法官未入额失去了办案权,入额法官的办案任务更加繁重。2014年至2015年两级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8680宗;2016年至2018年,受理执行案件13049宗。执行工作局面是案多人少,工作压力很大。近三年,三亚市两级法院执行局法官人均办理执行案件约400宗,远远超过全国法院系统的人均办案量。
    (四)终本案件把关不够严
法院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主要是针对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6个月)采取各种执行措施,都无法将本案执行完毕,而暂时做的一个结案处理,简称终本案件。一般来说,是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案件短期执行不能而造成的。对于这类的案件,一般要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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