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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街道党委对区直部门派驻当地机构负责人的人事考核权和征得同意权的实施办法 1
关于落实街道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规划参与权的实施办法 3
关于落实综合性事项由街道对相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统筹协调和考核督办的综合管理权的实施办法 5
关于落实街道对辖区内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议权的实施办法 7
关于落实街道对派驻机构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参与权的实施细则 10
人大规范化建设办法(镇乡、街道) 12
关于落实街道党委对区直部门派驻当地机构负责人的人事考核权和征得同意权的实施办法
根据《xx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乡镇(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x工〔xxxx〕x号)有关要求,现就落实街道党委对区直部门派驻当地机构负责人的人事考核权和征得同意权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下移重心。街道党委要加强派驻机构与街道机构力量的融合,促进各类资源在街道层面的整合协调、联动支撑,最大限度提升街道管理服务效能。派驻机构要围绕街道中心任务开展业务工作,自觉主动服从街道安排,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二、考核奖惩。书面述职。每年底,派驻机构应向街道党委提交书面述职报告。述职内容包括年度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作为评议考核派驻机构及负责人履职的依据。考核程序。派驻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由街道党委会同派出单位党委(党组)负责,重点考核派驻机构及干部完成日常工作、阶段工作目标和“急难险重”等工作情况。考核时,要充分听取街道党政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以及社区党组织、驻区单位、居民代表等相关方意见,组织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考核权重一般为派出单位xx%、街道xx%、群众满意度测评xx%。其中,在年度考核中,街道党委不同意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结果运用。对表现优秀的派驻机构负责人,街道党委可向组织部门或派出部门推荐使用;对工作实绩差、群众满意度低的派驻机构负责人,街道党委可向组织部门或派出部门提出调整建议。
三、人事任免。函告征询。派出单位党委(党组)对派驻机构负责人提出干部任免、岗位调整、交流轮岗等人事决定前,应事先书面征求街道党委意见。讨论答复。街道党委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后,应及时召开党委会议进行讨论,一般在x个工作日内对征求意见予以明确答复。街道党委逾期未答复的,可视为同意。任免决定。经街道党委同意后,派出单位党委(党组)方可对派驻机构负责人进行正式任免或调整。街道党委对拟任人选有异议的,派出单位党委(党组)应与街道党委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双方协商一致有困难的,由组织部门协调。
四、组织领导。组织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会同有关派出单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完善制度机制,确保派驻机构负责人人事考核权和征得同意权有效落实。街道党委要加强与派出单位的沟通联系,切实做好对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派驻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定期向街道党委报告派驻机构与本人履行职责、参与街道工作等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和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关于落实街道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规划参与权的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落实街道对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参与权,切实保障城市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更好地促进条块联动,提升基层治理效能,保障街道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三个公共”职能顺利履行。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街道规划参与是指在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阶段,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加强规划制定实施的社会监督。适用范围原则上以区级权限范围内的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公用事业项目为主。
三、主要内容
(一)规划调查评估阶段
规划编制牵头单位在开展各类规划研究、评估时,应会同街道,通过多种方式征集公众意见和需求。调查表和调查结果作为规划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
(二)规划方案编制阶段
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编制牵头单位应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将草案予以公示,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街道参与规划方案的协商讨论,充分了解本地区的城市发展和民生诉求,结合城市发展和公共利益,合理确定公共设施和规划管理要求。在公示期间,规划编制牵头单位可以会同街道等单位,安排工作人员开展草案解读和宣传等工作。规划编制牵头单位会同街道收集公众意见或建议后,应对公众意见或建议进行整理归纳,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予以采纳;
有利于改进设计方案的合理化意见或建议,予以充分考虑;
无法采纳或难予采纳的,应当向该意见反馈者书面告知说明,或会同街道采用听证会、现场公告等方式予以告知。
规划编制牵头单位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的处理结果可以委托街道组织公布,对于方案规划公示中引起较大争议的,规划编制牵头单位与街道共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规划报审阶段
规划编制牵头单位在报送审批材料中应附街道的意见,并将规划公示及征求公众意见的过程和情况整理形成公众参与报告,作为规划成果的附件一同报批。规划审批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阶段,应邀请街道负责同志列席,充分保障街道的全过程参与。规划批准后,街道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监督,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未按规划实施问题与情况。
关于落实综合性事项由街道对相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统筹协调和考核督办的综合管理权的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围绕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深化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现管理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权力下放,通过赋权明责、优化机制、完善程序,强化街道统筹协调功能,落实街道综合管理权,确保街道责权相一致,全面提升街道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指的街道综合管理权是指街道在履行区域内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等地区性、综合性工作时,由街道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派驻机构实施的统筹协调、考核督办等事项。
(一)协调处置
统筹协调。按照职责法定的原则,对于归属职能部门处置的问题事项,逐级上报对口承担的部门。对于职责交叉、需多部门协同解决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职能部门的综合管理问题事项,街道可以召集由相应职能部门及其派驻机构参加的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
处置反馈。通过街道派发的综合管理问题事项,相关责任主体要在第一时间开展处置工作,并及时向街道反馈处置情况。对经协调未能解决或者不属于街道统筹协调职责的综合管理问题事项,应当及时专报区工委管委,由区工委管委指定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联动联勤。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协调的执法机制,加强职能部门和街道执法联动,街道依托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指挥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派驻机构,开展区域内统一的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相关部门及其派驻机构要派员参加、依规履职。
(二)督办考核
跟踪督办。街道要对综合管理问题事项处置责任主体的处置情况进行跟踪核实和督促办理,相关责任主体需配合督办工作。同时,对未及时办理和处置的问题事项,要加强通报和问责,确保事件高效流转、处置。
考核评价。结合派驻机构属地管理有关规定,对街道综合管理问题事项处置情况的考核,纳入职能部门及其派驻机构的年度考核和评价。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强化街道在推进辖区综合管理工作中的统筹协调功能,整合条块资源,健全相关机制。各职能部门及其派驻机构要积极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确保街道综合管理权落到实处。
(二)落实经费保障。按照“人随事转”“费随事转”原则,职能部门下沉职责事项,要同步下沉相应工作经费和资源,落实部门派驻人员和网格化管理的待遇和经费保障。
(三)加强队伍建设。对下沉街道的各类执法、管理和辅助队伍,街道可以统筹指挥,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派驻机构人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来自“头条号:如来写作网,QQ3231169”,加入会员群,海量优质文字材料和PPT课件)
关于落实街道对辖区内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议权的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为深化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增强街道服务能力和社会治理能力,进一步优化完善现有重大事项决策流程,切实落实街道对辖区内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建议权,更好地促进条块联动,保障街道更好履行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各项职责,推动街道辖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建议权涉及范围
区管委及其职能部门在研究制定、推进实施事关街道辖区内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时,涉及以下范围的,应当征询街道的建议,具体包括:
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
区五年专项规划、三年行动计划(教育、卫生、文化、市政、体育、老龄事业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就业和社会保障、民政、社会治理等);
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承担的事项;
区年度为民实事项目;
区重大项目、区年度投资计划;
征地动迁等涉及街道管理职责的重大项目;
街道辖区内规划实施的城市更新、旧城旧居改造,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为老服务、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街道辖区内涉及属于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
其他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
三、工作流程
(一)建议的收集
区级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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