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违纪行为如何定性——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系列案例评析(全文2902字)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违纪行为如何定性——新修订X纪处分条例系列案例评析
基本案情

  梅某,党员,某省林原市政府建筑质量技术监督站(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监督站)站长兼党委书记;萧某,监督站副站长。该监督站党委成员共7人。

  2015年6月,监督站办公室副主任刘某向梅某汇报工作时,顺便请求梅某在其提职问题上给予关照。同年12月,梅某得知自己工作将要变动,于是在2016年元旦后,在与副站长萧某商量后,推荐刘某任办公室主任。之后,二人以监督站名义下发党委文件,任命刘某为监督站办公室主任。1月末,梅某转任林原市政府副秘书长。

  提职后,刘某为感谢梅某给予的关照,于2016年春节期间,送给梅某3万元人民币。同年3月,林原市纪委对梅某相关违纪问题立案审查。萧某另案处理。

  分歧意见

  纪律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对梅某违纪行为的认定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梅某构成违反议事规则违纪行为,构成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违纪行为,构成违规谋取人事方面利益违纪行为。梅某的上述违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行为人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相关条款的违纪形态),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梅某应以新《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违纪行为”定性处理。即:对梅某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的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合并处理,给予梅某X纪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梅某构成违反议事规则违纪行为,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突击提拔干部并收受刘某钱款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合并处理,追究梅某的X纪责任。

  评析意见

  本案焦点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归责及援引法规?同时,本案还存在想象竞合违纪形态的认定问题。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梅某违反议事规则行为,构成违犯组织纪律

  违反议事规则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党章关于“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规定以及各级党组织制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行为。其违纪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且存在“明知是重大事项应当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而故意违反议事规则,由个人或者少数人作出决定”的主观故意。其侵犯的客体是党的民主集中制。

  重大事项,根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的规定,是指应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下列事项:1、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2、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3、重要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4、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5、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

  应注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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