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全文7463字)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已,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运用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限制:

(一)受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二)已获奖学金者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三)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最长时间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系(部)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档案退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九条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系(部)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二)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错误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违纪再犯者;

(五)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在学院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十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司法机关判处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肇事者除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经有关部门鉴定,尚未致伤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策划、怂恿、挑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校察看;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允许在测验、考查、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资料(书本、笔记本、纸条)进考场,不按要求集中存放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考试中抄袭他人试卷或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报对答案、传递纸条(或试卷)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考试中盗窃试卷、抢夺他人试卷,借故暂离考场进行舞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代考者或被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诱使、胁迫教师更改评分或向教师提出无理送分要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威胁引诱、组织集体作弊、出资请人代考,利用电子通讯、存储设备以及其他技术手段在考场内外作弊或串通作弊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考试中,不服从安排,妨碍教师执行公务或威胁教师,无理取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注:本条款的处分决定由教务处起草,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在进行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 ,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及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院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对未请假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和教育实践环节擅自离岗者,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旷课达18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2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36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42学时,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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