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银行卡怎样认定受贿数额(全文1321字)

收受银行卡怎样认定受贿数额
【典型案例】  甲,中共党员,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巡逻防控大队大队长。2016年4月,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老板乙非法采砂提供方便。事后,乙为表示感谢,送给甲一张银行卡,并告知卡内已有1万元,以后每个月还会转钱进去。此后乙每月往该卡转入1万元;从2017年5月开始,每月转入2万元;从2018年2月开始,每月转入3万元,但未将增加转钱的情况告知甲,一直到2018年8月止,共计往卡里转入52万元。2017年1月前,甲均将卡中钱取出用于个人消费,共计9万元。2017年1月,甲使用该银行卡取现时,发现取款机无法识别,到2017年7月,甲将该卡交给其弟弟丙,看丙能否通过POS机将钱套取出来,丙拿到卡后通过POS机成功将钱转出,但对甲谎称卡里只有7万元,并转账给甲4万元。此后,该卡一直由丙保管使用,丙未告知甲卡内资金的情况,甲亦没有再过问。  另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甲多次收受乙现金共计80余万元。2019年6月,甲因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到案后其对收受银行卡一事供认不讳。  【分歧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甲通过收受银行卡受贿的具体数额该如何认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甲实际获取的钱款数额认定其受贿数额,即认定为13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在实际支配该银行卡的时候,乙每个月固定往卡里转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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