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苏卫职健〔2019〕5号)有关要求,解决当前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坚决遏制尘肺病高发势头,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市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宿迁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宿卫疾控〔2019〕37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摸清底数,加强预防,控制增量,保障存量”的思路,动员各方力量,实施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进一步压实用人单位的责任,有效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大力开展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助力健康泗洪建设。
(二)基本原则。
——加强领导,强化监管。落实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领导责任,将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细化防治任务,并具体落实到乡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加强部门间沟通,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用人单位诚信体系,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
——源头控制,综合治理。把握尘肺病发生发展规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粉尘重点行业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推进粉尘危害源头治理,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督促用人单位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健康监护、培训教育等综合治理措施,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粉尘危害专项治理,改善工作场所条件,预防、控制和消除尘肺病危害。
——统筹推进,形成合力。各乡镇、街道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统筹抓好尘肺病防治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实现部门和区域联动一体化,加强协调配合与资源共享,切实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劳动者个体防护意识,推动政府(管委会)和用人单位、劳动者各负其责、协同联动,形成尘肺病防治工作合力。
——综合施策,强化考核。根据不同行业的粉尘危害特点,采取科学、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将尘肺病防治与健康扶贫工作紧密结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和用人单位共同投入防治资金,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尘肺病防治体系,将尘肺病防治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三)行动目标。到2020年底,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和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健康状况。冶金、机械制造、建材、船舶制造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接尘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95%以上。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有所下降。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稳步提高被归因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冶金、机械制造、建材、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基本建成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各乡镇和街道有专兼职执法人员或协管员。冶金、机械制造、建材、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完善县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网络。尘肺病防治目标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
二、重点任务
(一)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淘汰落后、综合治理”的路径,深入开展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粉尘防控主体责任,确保实现专项治理目标。
1.开展粉尘危害专项调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情况,建立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2020年底前完成调查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
2.集中开展冶金、机械制造、建材、船舶制造等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落实省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治理工作指南和技术指南,明确治理目标、任务、步骤和要求,以及不同行业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防尘工程措施、检查要点,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推动用人单位从生产工艺、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等方面入手进行整治,控制和消除粉尘危害。(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
3.对2017年部署开展的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继续按照要求推进实施,突出对包装和装车环节的治理改造,确保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实现既定治理目标。(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
4.对已经开展过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的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石棉制品、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玉石加工、宝石加工等行业领域,通过组织“回头看”,巩固提高治理成效。(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落实)
5.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满足环保要求的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石棉制品等用人单位,坚决依法责令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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