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芜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精神不振、政令不畅、纪律不严、工作不实、创新不力、正气不足、为政不廉,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四条 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工作人员受到问责时,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X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六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
(二)不讲团结、放弃原则、拨弄是非,搞小动作,结小圈子的。
(三)办事效率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态度消极,工作失职的。
(五)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主动沟通协调解决,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的。
(六)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敢管理,做老好人,庸碌无为,造成被动工作局面、有一定负面影响的、工作缺失的。
(七)对上级政策精神不学习、不传达、不落实,对领导交办职权事项不办理或不及时办理、不回复或不及时回复的。
(八)在执行党组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效能低下,管理混乱的。
(九)对集体决策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或以本科室或个人利益为借口,有令不行,推诿扯皮的。
(十)对明令禁止行为,故意违反或者放纵,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十一)擅自离岗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集体组织活动的。
(十二)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玩游戏、炒股票、看电影或者上网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活动的。
(十三)工作日、节假日值班,没有严格遵守值班制度造成工作缺失的。
(十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十五)不按要求参加学习,对职责范围内政策规定、业务知识不熟悉,不具备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
(十六)因循守旧,不求进取,无开拓能力,工作局面落后的。
(十七)违反政策规定,拉关系、走后门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待遇、资格、荣誉的。
(十八)违反规定,用公款超标准、超规格接待的;用公款违规接待的;用公款旅游的;私自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的。来自 头条号 如来写作网 ,Q Q 微 信 号:3231169,海量热门优质材料和PPT课件。
(十九)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接受办事对象或管理对象宴请或收受礼金、礼卡、礼品以及有其他不廉洁行为的;在基层、管理对象、服务对象违规领取奖金、福利、补贴或报账的;向企业、组织或个人“索拿卡要”的。
(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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