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鉴香港管理经验 发展福利慈善事业
香港创造了政府出资,以招标方式请非政府机构营运政府规划的社会福利项目的模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香港社会福利制度——政府与慈善界联盟的制度。
这种制度下的福利服务提供方式是以官民合作、官管民营为主。所谓官管民营,是指由政府负责政策和服务规划的制定,提供所需经费,以及进行服务监察,而具体服务项目的实施,包括计划、组织、人事、财务等,统统由承办的非政府机构承担。政府选择承办机构时,采取竞争性投标制度,即对于新增的福利服务单位,以竞争性投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时更加注重服务质量,以养老服务为例,服务质量占评审分数的80%,价格与服务量占20%。
以慈善事业与福利事业深度融合为香港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整体特点的福利服务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香港经验之支持与监管
政府对非政府机构的资金支持。香港政府对社会福利方面的投入非常大。比如,2013-2014年度,香港政府在社会福利方面的开支为556亿元(港币,下同),占政府经常开支预算的19.1%。除去社会保障服务,目前的社会福利服务约有三分之二的项目和经费由非政府机构推行。而非营利机构推行的项目中,除了非常少数的以外,经费都来源于政府。对非政府机构的资助,香港从2001年开始实行整笔拨款资助制度,目前接受政府资助的171家非政府机构中有165家机构以整笔拨款方式运作,它们所得的资助占政府对非政府机构资助总额的99%。
政府对非政府机构的政策支持。一是提供场地支持,帮助非政府机构降低日常运营开支。或者允许非政府机构以象征性的租金租用政府物业,或者以优惠租金租用房屋署辖下的公共屋邨的非住宅单位,或者以协议方式和象征性地价批地用于兴建福利服务设施。二是签发公开筹款许可证,设立卖旗日和奖券基金。三是提供租金、地租等津贴,与政府拨款资助互补不足。
政府对非政府机构服务表现的监察制度。服务表现监察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津贴及服务协议》、《服务质素标准》、《服务表现评估》。《津贴及服务协议》明确了社会福利署(提供资助)和非政府机构(营办服务)各自的角色、要求和责任。《服务质素标准》明确界定了管理和控制服务质素水平所需的程序和指引。《服务表现评估》就16项服务质素标准和津贴及服务协议内所订的服务表现要求进行评估,并要求对受资助的机构进行随机探访。
香港经验之法律和制度
关于慈善团体成立的规定。成立慈善团体的方式有四种:一是根据《社团条例》注册成立社团(行政单位是警务署);二是根据《公司条例》注册成为公司(行政单位是公司注册处,社团一般以担保有限公司形式申请);三是以独立的法例成为法定团体;四是信托团体。在这四种形式中,最常被采用的是社团和公司。
关于慈善团体免税的规定。不论社会团体成立方式如何,属于公共性质的机构或信托团体可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评定为慈善团体,免于缴税;而捐款者所捐的款项在收入25%以内的部分可以免于缴税。税务局每四年对团体的慈善地位进行审查;公司注册的团体,每年要向公司注册处提交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年报。
关于慈善团体募捐的规定。公开募捐或其他筹款活动必须事先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卖旗、一般公开筹款活动由社会福利署审批;街头贩卖活动由食物环境卫生署审批;奖券活动牌照由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审批。如果慈善组织接受政府部门或政府基金资助,必须向有关单位提交工作和财务报告。
国内慈善立法和管理建议
作为国家慈善事业的促进部门,我们既要认清所处的发展阶段,又要看到与香港的发展差距;我们既要抓住发展机遇,又要明晰发展目标。从发展阶段看,如果从1981年中国首个现代意义的慈善团体——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成立算起,我国现代慈善事业仅有32年的历史,相比于代表香港慈善事业的东华三院143年的历史,我国的慈善事业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发展差距看,香港人口约700万,慈善团体有7592个,平均1000个人就有一个慈善团体,而大陆的人口13.5亿,慈善组织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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