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法官检察官惩戒运行机制研究…………………………………….. 2 实现流域协同立法到共同立法的实践与探索…………….. 21 按名责实各司其职 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推动新时代基层 纪检监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39 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探索实践………………………………..59 紧扣高质量发展的“十四五”地方财政能力 建设研究75 山区地质灾害成因机理及防治对策研究……………………. 93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践与创新研究…………………………. 106 创新运用税收大数据助推 X 中医药特色产业 高质量发展 研究………………………………………………………………………… 121 大数据创新驱动公安接处警改革实践研究………………. 138 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法治保障情况专题调研报告………..154
法官检察官惩戒运行机制研究
我国在 2014 年 3 月部署的司法体制改革系列任务中,提出 要完善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016 年 10 月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 行)》,明确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我省于 2017 年 10 月分别 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正式开启惩戒制度改 革。2016 年以来,全国除少数省份开展了少量惩戒事项外,大 部分省份法官惩戒委员会、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呈“空转”状态, 我省至今也是“零惩戒”。完善法官检察官惩戒运行机制,推进 惩戒正常运行,对促进法官检察官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推动司法 责任制真正落实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完善法官检察官惩戒运行机制的重要意义
(一)完善法官检察官惩戒运行机制,是贯彻落实***法 治思想关于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改革重要任务的 迫切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总shu记创造性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 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法治思想。
2020 年 11 月,***总shu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发
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
的重要任务,不仅为推进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更提出了加快推进的要求。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自建立以来,因 运行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导致该项改革进展缓慢。抓紧完善法 官检察官惩戒运行机制,尽快推进惩戒实质化运转,及时将司法 监督惩戒问责短板补齐,确保制约监督体系改革重要任务不折不 扣得到全面落实。
(二)完善法官检察官惩戒运行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管干部 原则的迫切需要
党管干部原则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履行党的执政使命的重 要保证。***总shu记强调,政法队伍肩负责任重、掌握权力大、 面临诱惑多,必须打造一支纪律严明、行为规范、作风优良的政 法铁军。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法官检察官办案自主权增大,容易 出现“灯下黑”问题,一次不公正的司法活动,对当事人而言, 轻则权益受损,重则倾家荡产。抓紧完善法官检察官惩戒运行机 制,尽快推进惩戒常态化运转,有助于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 敬畏信守法律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官检察官队 伍,使之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三)完善法官检察官惩戒运行机制,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 制的迫切需要
审判权、检察权是极为重要的国家公权力,涉及面广、专业 性强、裁量权大,权力一旦失控,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损害也更严
重。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让审理者裁判”涉及赋权、放
权的改革步伐相对较快,“由裁判者负责”涉及明责、追责的改 革却相对滞后,司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不彻底。抓紧完善法官 检察官惩戒运行机制,尽快推进惩戒规范化运转,使“有权必有 责、用权必担责、失职必问责、滥权必追责”的原则得到严格遵 循,切实保证审判权、检察权在制度框架内运行,在责任约束下 行使。
(四)完善法官检察官惩戒运行机制,是全面提升司法公信 力和群众满意度的迫切需要
当前,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已经从“有没有”转向“好 不好”,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 伸,对公正司法期望值更高,对司法顽瘴痼疾容忍度更低。实践 证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减假暂”“金钱案”“权力 案”“人情案”等问题之所以屡禁不绝,在一定程度上与定责不 清、尽责不够、问责不力有关。抓紧完善法官检察官惩戒运行机 制,尽快推进惩戒优质化运转,以此规范法官检察官公正文明司 法,更好实现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改革运行现状和其他职业惩戒制度 运行实践
(一)国家层面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改革概况
1.相关改革文件及司法文件制定情况
2014 年 3 月,我国在部署司法体制改革系列任务中,提出
要完善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2014 年 6 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
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方案》,提出探索法官 检察官惩戒制度改革任务。2015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分别下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 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应当追 究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的,移送法官惩戒委员会、检察官惩戒 委员会审议;2016 年 10 月,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 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决定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随后 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 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 见》《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 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关于加强司 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意见》《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 革的意见》《关于加强政法领域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制度机制建设 的意见》,对推进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改革和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作出规定。
2.相关法律规定情况
2019 年 4 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法 官法》《检察官法》进行修订,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检察官惩 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检察官是否存在故意 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和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案件错
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审判职责、检察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
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 等审查意见。同时规定,两个惩戒委员会分别由法官代表、检察 官代表和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及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其中法 官代表、检察官代表不少于半数。至此,我国从法律层面正式将 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予以固定。
3.国家层面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设立情况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尚未设立最高人民法
院法官惩戒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二)省内外法官检察官惩戒、其他职业惩戒运行情况及惩 戒实践经验
1.省内外法官检察官惩戒运行情况
(1)我省法官检察官惩戒运行情况。①惩戒委员会组建情 况。2017 年 10 月,省法院、省检察院分别成立省法官惩戒委员 会、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省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为 17 名,分 为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常任委员由法院、组织部、政法委、 人大监察司法委领导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代 表 9 人组成,非常任委员由三级法院法官代表 8 人担任。省检察 官惩戒委员会委员为 19 名,分为专门委员、专家委员和检察官 代表委员;专门委员由检察院、组织部、政法委、人大监察司法 委领导 7 人组成,专家委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 律师代表 4 人组成,检察官代表委员由三级检察院检察官代表 8
人担任。省法官惩戒委员会主任、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主任分别
由省法院院长、省检察院检察长担任,相应下设惩戒工作办公室, 负责承担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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