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认定职务犯罪自洗钱行为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打击,即自洗钱入罪。2022年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1部门联合印发《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要求依法打击各类洗钱违法犯罪行为,尤其要加大力度惩治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犯罪。这些新的规定和反洗钱举措给办案实践中的定性、管辖等带来了一系列新变化,需要在实务中注意。 准确把握与上游犯罪的关系。自洗钱是通过对其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进行漂白,以掩饰其非法来源而实现自由处置的行为。自洗钱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又与其上游犯罪紧密相连,密不可分。它的独立性体现在,行为人将其职务犯罪所得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实现所得财物的“质变”,具备了新的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它与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互不重合,因此相互并不存在牵连吸收的问题。自洗钱入罪,改变了过去一直作为职务犯罪的后续不可罚行为进行认定的做法,解决了过去将自洗钱行为吸收到职务犯罪中而导致评价不全面的问题。基于这种相互独立性,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洗钱罪与相应的职务犯罪数罪并罚。虽然自洗钱构罪具有一定独立性,但并非完全独立,需建立在职务犯罪事实认定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洗钱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 精准认定罪与非罪。鉴于将自洗钱入罪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要准确把握该时间节点前后的定罪处罚的依据。根据刑法第十二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洗钱行为发生于2021年3月1日之前并实施完毕的,因当时的法律未规定为犯罪,所以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不能认定为洗钱罪。对2021年3月1日之后实施自洗钱行为的,刑法已明确规定为犯罪,应当认定为洗钱罪。对2021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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