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实施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成立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院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具体工作由招生就业处组织实施。录取通知书签发人:汤广江。
第四条 全院招生工作,由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下设招生科,由招生就业处安排招生科负责招生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六条 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招生计划的审批、调整;
2.负责监督招生就业处的录取工作,执行各省招生委员会制订的招生规定,开展学院招生工作;
3.审定体检不合格的新生是否被录取,并负责审定新生的专业调整;
4.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制订相应工作原则;
5.招生期间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本部门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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