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调查发现无违法犯罪的应撤销案件(全文1545字)

【以案释法】调查发现无违法犯罪的应撤销案件
【案例】

  某县纪委监委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县住房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某涉嫌以无偿接受装修的方式受贿行为进行审查调查。县纪委监委依照法律规定,经过慎重研究,对***某立案审查调查,但未对***某采取留置措施。

  综合采取其他审查调查措施后查明,***某确实是由该县某房地产公司对其住房进行了装修,但***某并不是无偿接受装修,只是较为认可该公司的专业水准,并且图方便,不愿意再费力寻觅其他装修公司,因此交由该公司进行装修,事后***某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了装修费用。县纪委监委认定,***某不构成违纪、职务违法和受贿犯罪,于是依法撤销案件,并通知***某所在单位。

  同时,县纪委监委认定,***某聘请其管理范围内的房地产公司为其装修的行为实属不妥,已经在群众中产生了不良影响。县纪委监委对***某进行了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某认识到自己行为不当,真诚表示认错并认真进行了整改。

  【解读】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该条款是关于监察机关撤销案件的规定。撤销案件制度的设置,符合人们认识事物的一般规律。事物的发生与发展存在着客观性和复杂性,包括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内的主体,在认识事物方面存在着有限性、渐进性。有的涉嫌违法犯罪事实,在初步核实、立案阶段,审查调查人员根据已经掌握的部分证据,可能就初步认定已构成违法犯罪。但是随着审查调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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