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院各类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教学、科研和各项管理工作服务,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与《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档案是指建校以来在教学、科研和学院党政管理等各项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经过收集、整理有利用、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学院档案工作要维护本院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事业。应把档案工作纳入学院整体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第二章领导体制机构设置
第四条学院档案工作由学院分管院长领导,业务上受省教育厅办公室指导。
第五条学院设置档案科,为科级建制,由党政办公室主管。具体负责学院档案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院的各部门要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确定适当的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单位档案工作。
第三章档案队伍建设
第七条学院档案科设专职科长1名,档案队伍实行专、兼职人员相结合。
第八条学院档案工作人员(含兼职档案员)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严守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刻苦钻研业务,熟悉本院历史和档案情况,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
第九条学院各级领导应为档案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生活待遇创造条件,关心他们的工作、思想和生活。
第十条学院档案工作人员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和待遇,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经费、库房和设备
第十一条学院档案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学院预算,由党政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学院遵循方便利用、安全保管、有利发展原则,为档案室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工作用房。
第十三条学院要有计划地为档案室配置必要的设备,逐步实现现代化管理。
第五章文件材料的归档、移交与接收工作
第十四条健全和完善归档制度,将档案工作纳入教学、科研和党政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做到应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地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做到各项工作与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布置、检查、验收、总结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验收、总结档案工作。
第十六条各部门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和课题组立卷制度。立卷单位以党群系统和行政、教学系统所设置的中层机构为立卷单位。档案科负责指导立卷工作,在填写卷内目录之前,必须经档案科检查合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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