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效刑事判决给予X纪处分是否需进行违纪事实见面
基本案情 王某系***市B县国土资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2015年2月,因涉嫌贪污、受贿犯罪被B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8月,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B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7月,经县委批准,B县纪委给予王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基层提问: 对王某进行X纪处分是否需要进行违纪事实见面? 分析意见: 对王某进行X纪处分,不需要进行违纪事实见面。 (一)违纪事实见面是执纪审查阶段确保案件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应由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审查部门负责进行。对此,《中国共产X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中国共产X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也明确规定,“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调查组将案件移送审理时须同时附上违纪事实见面材料。对于根据生效刑事判决作出X纪处分的,是否需要进行违纪事实见面,《条例》和《细则》并未规定。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第14条的规定,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对被审查人给予X纪处分的,由执纪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刑事判决提出相应的X纪处分意见。因此,该种情形既不需要立案调查,也不需要进行违纪事实见面。 (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党员因违纪被调查处理,也享有申辩、申诉等权利。因此,进行违纪事实见面有利于保障被审查人的权利。基于生效刑事判决对被审查人给予X纪处分,鉴于相关违纪事实已被司法认定,因此不进行违纪事实见面亦不影响对被审查人的权利保障。在我国刑事司法中,除少数案件因涉及国家秘密等不公开开庭审理外,绝大多数案件均公开开庭审理,且所有案件的被告人均有权聘请辩护人;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对确有错误的判决,检察机关也可以提出抗诉。在刑事司法制度设定了比较完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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