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廉政建设问题约谈制度(全文1056字)

医院廉政建设问题约谈制度
  一、根据廉政建设有关要求,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主动监督”的原则,以强化对权力制约监督为重点,切实做到早警戒、勤提醒、常监督,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廉政约谈是指通过谈话的形式,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及时制止不良倾向或苗头等问题。
  三、廉政约谈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四、警示、诫勉廉政约谈适用情形。警示、诫勉廉政约谈适用于被约谈对象在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廉洁现象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在落实工作中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
  (三)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
  (四)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五)不认真执行中央、省、市委关于作风建设的各项规定;
  (六)不认真执行《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七)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医院造成一定损失。
  (九)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需重点监督的情况,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教育防范;
  (十)医院认为有必要实施廉政约谈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廉政约谈由医院党支部组织实施,对相关人员廉政约谈,由党支部书记和院长组织进行。廉政约谈一般应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五、约谈人应遵循的要求
  (一)实事求是、不徇私情;
  (二)谈话前做好充分准备,熟悉有关情况,确保谈话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约谈时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谈话记录;
  (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反映材料等具体信息,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六、约谈对象应遵循的要求
  (一)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要进行补谈。
  (二)如实陈述说明,正确对待组织的批评和帮助,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三)不得事后追查甚至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
  七、不遵守廉政约谈有关要求且提醒后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廉政约谈后不改正错误或整改问题的,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扣除绩效工资30%,3次以上约谈后仍不整改的,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及年终奖。
  七、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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