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黑龙江省重点生态功能区 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民盟黑龙江省委员会
发稿时间:2019-08-09
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是全国最大的国有重点林区和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分布在小兴安岭、张广才岭、老爷岭、完达山等山系,区域内建设有40个林业局,辖578个林场(森林经营所)。经营总面积1009.8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2%,国有林区内总人口245.67万,是东北亚陆地生态系统和东北“大粮仓”的天然屏障,生态地位十分重要。到目前为止,黑龙江重点国有林区纳入禁止开发区域内的21个国家级森林公园和保护区享受到补偿政策,其中森林公园17个,保护区4个。
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补偿区域范围存在遗漏。根据国务院《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发[2010]46号文件)要求,2012年新增国家级森林公园和保护区没享受到补偿。2016年国家新增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的40个林业局也没有享受到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2012年之后森工新增纳入禁止开发区域的2个国家级保护区和2个森林公园没有享受补偿政策。5个市县没纳入补助范围,分别是:巴彦县、桦南县、汤原县、双鸭山市和萝北县,涉及森工所在地林业局为:兴隆、桦南、鹤立、双鸭山和鹤北5个林业局。
二、补偿机制存在缺陷。一是公众和社会生态补偿参与度较低。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的认定上,没有考虑各地区的差异;补偿标准确定上更多的体现中央政府的意志,而忽略了林区职工、企业、非政府组织、当地地方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意愿。
三、生态补偿标准低。黑龙江省重点生态功能区是经济欠发达地区,面临着“要温饱还是要环保”的两难困境,县域政府和林业局既要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又要解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问题。现行的补偿标准较低,不能有效兼顾补偿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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