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领导:
根据工作安排,3月18-21日,我署组织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建部、交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外汇局等10部委同志组成调研组,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改革要求,赴江苏、重庆和河南等地进行调研。调研情况表明,调整完善财税政策,使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更好地适应企业全球化发展和转型升级需求是下一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快整合优化改革的重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反映的主要问题
调研实地考察了江苏、重庆和河南三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组织了3场由地方政府、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以及区内企业参加的座谈会。三地政府均表示十分期盼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一步整合优化,在新形势下发挥更大作用。调研反映的问题主要有四点:
一是赋予区内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三地政府及企业均强烈建议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主要理由:一是能促进区内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扩大内销,拓展营销功能;二是可以更好地落实和实施“营改增”政策。如,达丰电子(重庆)有限公司,2013年“营改增”后新增各类进项税额650多万元,由于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无法抵扣而沉淀为企业成本。
二是允许出区内销货物选择性征收关税。区内企业反映,目前产品内销时按照实际出区状态征税,这一政策只适合产品全部出口或成品税率低于料件税率的电子企业入区发展,造成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单一”,既限制了区内产业范围,也不利于企业内销。如,世界500强企业、电动工具生产商美国百得集团已将大部分全球研发、生产等环节落户苏州(百得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但由于机械产品成品税率高于原材料税率,导致其内销价格相对区外企业缺乏竞争力,目前只有不足1%的产品内销。企业希望能对出区货物实施选择性征税政策,以期将内销比例扩大至30%。地方政府表示,实施选择性征税,将使更多企业入区发展,可以极大地拓展区内产业结构。
三是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制造加工中心,但与之相关的结算业务大部分仍在国外,企业只能赚取最廉价的“辛苦费”。原因在于我国对企业执行25%的所得税率,相比香港(16.5%)、新加坡(17%)等结算中心集中的地区或国家,税负明显偏高,难以吸引企业结算中心的进驻。全国加工贸易每年产生近2万亿美元的结算业务,由于国内所得税率、离岸金融账户管制、外汇管理政策等三方面的限制,结算绝大部分发生于国外。调研中,三地政府及企业建议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注册的跨境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执行15%甚至5%的企业所得税率,将加工贸易产生的境外结算拉回至内地进行结算。调研中,郑州等地政府和企业甚至提出希望将区内所有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均降至15%。
四是支持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建议允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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