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涉罪财物随案移送司法机关(全文1047字)

【以案释法】涉罪财物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案例】

  某区副区长***某任职几年以来,放松了对自己各方面的要求,置X纪国法于不顾,借生病住院、逢年过节之机,大肆收受礼金,甚至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举报,该区所属某市纪委监委经初步核实,对***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审查调查并对***某采取了留置措施。

  市纪委监委认定,***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样样违反,违法收受礼金30万元。***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涉嫌受贿犯罪,涉案金额170万元。

  市纪委监委按程序报批后依纪依法对***某给予了开除党籍处分和开除公职政务处分,对其违法取得的30万元礼金予以没收;对***某涉嫌受贿犯罪取得的170万元钱款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解读】

  监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这一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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