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党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
问题与对策
2018年是中国极不平凡之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没有农村小康就没有全国小康,农村依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为解决农村短板问题,新世纪以来,中央连续15年以一号文件聚焦农村、农业和农民,既凸显出“三农”问题在中国“重中之重”的地位,又足以表明中央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短板的重大决心。中央已发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动员令。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简而言之就是三个字:强、富、美,即:农业必须强、农民必须富、农村必须美。为此,我们必须正视客观存在的问题,要在发展城乡一体化中,尽快消除城乡二元制结构和贫富分化,化解农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目前,要着重解决“三农”工作中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土地流转、城镇发展战略等重要民生问题,抓重点、破难点,取得成效,为我国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良好基础。
一、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战略决策,给农民吃了颗“定心丸”,让亿万农民更放心加大对土地的投入。
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初,承包期比较短,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导致对土地进行掠夺式经营等短期行为发生,与国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积极意义相背。1984年,国家出台要求土地承包期限一般应当延长至15年以上的政策。1993年国家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时,就提前明确规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即:1998到期后未作调整直接延长30年,1999年至2028年是土地的二轮承包期限。
实行土地承包政策最核心的问题是将土地使用权通过承包权形式交由农民支配并从中收取土地收益。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土地政策决定着人心向背和政局稳定。共产党“打土豪分田地”的政策让广大农民跟着共产党完成了打下红色江山的第一次革命;1978年被喻为第二次革命的改革,也正是从农村发轫让农民获得土地使用权。40年来,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功不可没。但我们也要看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工业化与城市化飞速发展,现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局限性也已显露出来。其突出表现在四方面。一是第二轮土地承包出于维护农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等因素考虑,土地承包权不作人地变化调整继续再延长30年,导致新增人口没有土地沦为失地农民、去世人口依旧保留土地导致无人经营闲置荒废或随意转包他人粗放经营。二是土地承包多为农户分散经营,使我国农产品高成本、高投入、低质量。三是农业品投入产出周期长、效益低,亿万农民选择了进城打工,农村出现了土地抛荒撂荒、种地不养地、生态退化等现象。四是在大量征地行为中,农民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农民的耕地、宅基地、住宅不能体现其市场价值,土地这个要素长期无法按照市场规律实现优化配置,已经成为中国农村发展滞后的总病根。
解决的问题对策是:国家及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办事,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出发,维护好农民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合法权益。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要针对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或调整法规和政策,发展农业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保护农民种植粮食和养殖的积极性。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流转工作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则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经历及意义
第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有六种:一是转包形式,二是转让形式,三是互换形式,四是出租形式,五是土地入股,六是反租倒包。
第二,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历经从禁止到解禁到规范化三个阶段。明令禁止阶段是,1982年《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解禁阶段是,1988年对宪法进行修改,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奠定了土地使用权合法流转的宪法地位。规范化阶段是,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标志着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制度正式确立。
第三,推行农村土地流转具有深刻现实意义。土地流转是保障农民系列权益的重要手段,农民土地可以按其意愿进行抵押、出让、出租、转让、流转,农民的权益才得到保障。流转有利于形成农业规模效益,加快农村土地规模集约化进程,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的转移,增加农民收入。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一,我国土地流转规模已经从2007 年的 64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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