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衡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衡水市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所造成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等,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六)预案体系
本预案对各县市区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具有指导作用,与衡水市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相关预案或方案、各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风险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共同构成衡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各级预案配合发挥作用。
各县市区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或在本部门应急预案中增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内容或制定或修订现场处置工作方案;工业园区根据本预案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风险企业根据本预案及相关管理要求制定或修订企业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指挥机构
1.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级层面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和环境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当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对需要国家或省层面协调处置的跨省级、跨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
2.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市内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有关行政区域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
发生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政府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置或者实施救援、增援。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二)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衡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处置本市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机构。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负责协助指挥长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习和人员培训工作,定期检查应急监测装备的配备与维护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传达落实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指示和要求,并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市有关部门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并组成相应工作组。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衡水车务段、衡水军分区、衡水武警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具体组成和职责分工如下。
1.应急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衡水军分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衡水武警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军队、武警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衡水军分区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事发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军队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3.医学救援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衡水车务段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及时获取突发事件的地点、影响范围和周边地理、地形情况。
5.新闻宣传组
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情况及时设立新闻中心,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市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三、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和风险分析
衡水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行政区域范围内或周边相邻区域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重点对以下区域进行监测监控:衡水湖、石津干渠、潴龙河、滹沱河、滏阳河、滏阳新河、滏东排河、索泸河—老盐河、清凉江、江江河、卫运河—南运河等地表水体;饮用水源地等重要地下水体;冀衡路、106国道、千武路、衡德线、安郑线、故昔线、衡井线、正港线、邢德线、肃临线、京衡大街、威武大街等主要危险化学品运输道路;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生态红线区、风景名胜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及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卫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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