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扬民主集中制的比较优势
党的领导是新中国70年来取得巨大成就的基本经验。与西方代议制民主不同,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是通过民主集中制这一独特而有用的制度来实现的。 民主集中制既是我们党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也是国家机构组织运行的指导原则。它由“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构成,不仅避免出现了群龙无首、一盘散沙的现象,有力维护党和国家的团结统一,而且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治国理政形成强大合力。 第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必须正确把握发展党内民主与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辩证关系。 新中国70年来的实践证明,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既能充分激发全党同志的创造活力,最大限度调动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愿得以充分表达,又有利于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实现集中,形成统一认识,保持步调一致,维护党中央权威,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历史上,由于理论认识不足,实践层面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有时会摇摆于高度集中与极端民主之间。这既对党内民主产生消极影响甚至破坏作用,又不利于民主集中制的有效运转。 事实上,党章明确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其中,“少数服从多数”体现了民主的基础性作用,可谓其他“三个服从”的制度基石。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进一步强调,“四个服从”的核心是“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也是遵从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整体联系。 总的来看,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必须将民主和集中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把民主作为集中的基础,发挥民主对集中的定位和约束作用;同时,注重党内民主和集中统一之间的内在关联,使民主集中制成为保持党在组织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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