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管理办法(机关事务)(全文1497字)

XX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保障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工作人员正当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人事财务科为请销假管理工作机构。

第二章 假期类别及政策规定
    第四条 假期类别包括:年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陪护假、调休假。
第五条 假期政策规定:
    (一)年休假。工作人员享受的年休假按照《XX市市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二)事假。工作人员请假办理私事的为事假。年休假未休或未休满的,不得申请事假。事假生活待遇按省委组织部、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90号)执行。全年事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有重大伤病等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三)病假。工作人员请假到医院就诊或病休的为病假。请病假应出具医院证明。病假生活待遇按皖人社秘〔2013〕290号文件执行。
    (四)婚假。工作人员持有结婚证明,可享受3天婚假。
    (五)丧假。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时,给予丧假3天,并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若干天。
(六)探亲假。工作人员与亲属不住在一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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