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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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保证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质量安全,净化市场环境,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局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集中整治工作。结合我省监管工作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进一步做好化妆品的质量监管工作,整治规范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市场秩序,严防违法添加激素、抗感染类药物等问题产品侵害婴幼儿身体健康,保障儿童(含婴幼儿)的护肤用妆安全。引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守信意识。
二、工作重点
根据药监综妆﹝2020﹞1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监管实际,明确全省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备案后检查、生产和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范围,重点查处生产经营违法添加激素、抗感染类药物等问题产品、假冒伪劣化妆品、三无化妆品、无批准文号化妆品、违法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和自制化妆品等违法行为。
(一)整治范围
生产环节:辖区内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生产企业、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备案人。
备案环节: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产品备案后检查。
经营环节:辖区内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经营单位。
(二)整治重点
生产环节:对省内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生产企业、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的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开展全覆盖检查(附件1《山西省生产(委托)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情况统计表》),重点检查原料来源、产品标签宣称、产品是否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配方组织生产等。
备案环节:对完成备案的儿童(含婴幼儿)普通化妆品,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备案资料技术核查工作,重点核查:1、产品标签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国产儿童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和生产许可证号,进口儿童化妆品是否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境内责任人名称和地址);2、是否存在违法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行为;3、产品配方是否符合安全性相关要求。
经营环节:对商超、母婴用品专卖店、儿童理发店、婴幼儿洗浴中心、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1、产品资质是否合规;2、购销渠道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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