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审批办法(试行)
为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充分体现权责统一的原则,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审批
(一)校年度财务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学校各部门预算申请,结合当年综合财力情况以及年度实践工作需要,提出草案,由校党委会审批后上报财政。
(二)校内各部门应根据学校安排的部门经费额度,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制定并批准经费使用计划,
(三)校年度预算调整及校内各部门经费追加,须经申请部门主管(含分管、协管、下同)校领导同意,由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力情况统筹考虑并提出意见后,履行审批手续。其中: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不含5万元,下同),由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额度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下同)3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按照“三重一大”有关规定,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
(四)校内各部门经费一律不允许调整用途,发现问题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
(五)校年度预算方案及调整,需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入审批
学校各项收入,由财务处按照规定程序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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