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被调查人死亡的案件仍应依法调查并追赃
【案例】
某省纪委监委依法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某市副市长***某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在审查调查期间,***某因癌症死亡。
经省纪委监委批准,继续对***某涉嫌违反X纪行为和涉嫌受贿犯罪进行调查。根据审查调查结果,省纪委监委依照党内法规给予***某开除党籍处分。
省监察委员会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没收***某受贿犯罪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某受贿所得130万元,依法裁定予以没收。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广大人民群众纷纷表示肯定,认为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没收腐败分子***某的违法所得,是运用监察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反腐败的代表性案例,坚决贯彻了党中央对腐败零容忍、强高压的政策方针,进一步彰显了我们党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
【解读】
监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死亡的,由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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