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全文1669字)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 为明确办案工作的职责权限,增强案件主办人的责任意识,提高办案效能,达到“执法主体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规范”的目标,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由办案机构在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1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案件主办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从事具体执法工作2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三)熟悉市场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
   (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五条 案件主办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二)负责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负责案件呈报、审批;
   (四)负责法律文书的送达;
   (五)负责向当事人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
   (六)配合法制部门做好所办案件的听证、复议和应诉工作:
   (七)负责指导案件协办人对所办案件的装订立卷及归档工作。
   第六条 案件主办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
  (二)根据调查工作进展情况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
  (三)依照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领协办人依法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
  (四)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建议;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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