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职工在哈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根据《黑龙江省在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黑车改〔2018〕2号)和《哈尔滨市市直事业单位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哈车改〔2018〕2号)参照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报销人员范围是在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工作人员。第三条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是指在哈尔滨市区范围内,执行本单位委派的临时外出工作任务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和伙食费。第二章 交通费报销第四条交通费采取包干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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