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释法 | 违规出借公款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典型案例】 王某,男,中共党员,某市交通局副局长,某重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系该市交通局下设机构,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人。2018年12月,该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私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急需支付农民工工资,***公司董事长李某找到王某,请求王某从指挥部为***公司借款300万元,王某同意。2018年12月20日,经王某签批,指挥部借给***公司300万元。2019年5月20日,***公司归还了上述借款。经查,王某未从中谋取个人利益。 【分歧意见】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对于王某上述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作为某市交通局副局长、指挥部负责人,明知300万元系单位公款,非法将该款借给***公司,致使该款项脱离指挥部的掌握和控制达5个月之久,虽然***公司最终归还了该款项,但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虽有违规出借公款的行为,但该300万元的借款对象是***公司,不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要件规定,不应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宜以违规出借公款予以定性,按照违反工作纪律进行评价。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上述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300万元给***公司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符合法定的挪用公款罪所列举的情形,应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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