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2个版本
1.党支部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支部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或者委托支部副书记召集、主持。
3.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议题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4.党支部委员会的议题,由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其他委员拟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与支部书记沟通。
5.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议题及有关事项要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按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发言准备。
6.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范围:从单位实际出发,研究制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精神的具体措施、意见;讨论研究应当由党支部决定的重要问题;讨论、检查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情况;讨论决定向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总结等重要事宜。
7.党支部委员会决定重大问题,要经过充分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的决议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的委员赞同;如果对处理重大问题和决定重要事项出现分歧,不应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也可将有争议的事项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不足半数时处理的重大问题,事后应向下次支部委员会报告。
8.会议要做好记录,决议形成后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会议研究具有保密性的内容,与会同志要严守机密。
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县供销社实际,经研究制定本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议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党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党委成员要强化集体领导意识,自觉维护党委领导集体权威。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委会议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商议代替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传阅、会签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平等原则。党委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党委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党委会议上,每位成员都有就讨论研究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力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党委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四)分工负责原则。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党委成员必须自觉遵守,并按照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承担工作责任。
二、议事范围
(一)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决策。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
2.以县社党委名义上报的文件;审定以县社党委名义制发的关于重要工作部署、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文件;审定以县社党委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
3.本单位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要点、总结。所属企业资产重组、产权变更等资本运作方案。所属企业设立、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等。
4.决定本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发展、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党的建设方面的问题。
5.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6.决定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7.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研究决定重要信访件的处理。
(二)需县社党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要干部(人事)调整。
1.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2.研究本单位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3.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干部(人事)的任免、推荐、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培养、选拔、交流、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5.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事项。
(三)需县社党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重大项目安排。
1.研究决定本单位年初财务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
2.研究评估社有企业、社有资产年度运行情况。
3.研究决定本单位重点项目建设及投资项目。
4.研究社有资产出租、变卖等处置情况。
(四)需县社党委会议集体研究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
1.大额度资金使用。研究决定涉及金额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支出。已列入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的,可不再开会研究。
2.大宗办公设备的购置及固定资产的处置事项。
3.涉及职工福利待遇的重要事项。
4.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
(五)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形式
(一)党委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参加方可召开(讨论干部人事议题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参加)。党委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外出又必须召开的党委会议,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但决策事项会前应征求书记的意见,会后通报决议情况。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党委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
(二)党委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月召开1次,如有特殊或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或调整时间。
(三)党委扩大会议每年召开2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适时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上级指示,总结部署工作,研究落实措施。出席扩大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四、议事程序
(一)会前协调。需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事项,首先由提交的科室或有关企业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评估、全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其次,研究的事项及方案要经分管领导同意;再次,在相关党委成员之间进行充分的协调和酝酿;最后向党委书记汇报。
(二)确定议题。凡确定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有关科室或有关企业填写《党委会议题提请表》,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交办公室汇总整理,根据轻重缓急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书记审定,列入会议议程。没有列入议程的议题不上会(紧急情况除外)。如议题内容涉及到党委成员、列席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按规定需要回避的,该人员应主动回避。
(三)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或有关企业对确定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议题,提前准备书面材料。材料要求:议题重点突出、调查论证透彻、决策的初步意见具体、简明扼要等。
(四)提前告知。党委会议的召开时间由书记确定,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动议。召开党委会议,一般提前1天向成员预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必要时,汇报科室或有关企业可直接将会上需讨论审议的相关文件资料提前发给参会人员。
(五)民主讨论。主持人对会议的议题和开会形式提出意见,党委书记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其他班子成员要逐一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书记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因故未到会党委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书面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但不计入票数。
(六)形成决议。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根据讨论事项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每位党委成员都要明确发表赞成或不赞成或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意见,不可含糊其词。如遇重大分歧,除紧急情况下应进行表决外,一般应缓作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表决实行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制。
五.议事记录规范和实施决议
(一)党委会议须形成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委指定专人搞好会议记录,并尽量保持连续性。会议记录要如实完整、准确、全面记录开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缺席人员、主要议题、每个人的意见及形成的决定。不准漏项、误记、更改与会人员的表决意见。会议记录作为永久性档案保存。会议纪要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决定事项,印发党委成员及议定事项涉及的有关科室、有关企业。有关人事工作的会议纪要,只存档,不印发。
(二)对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具体事项的实施和督办检查。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形成的决议,按照党委成员分工和科室职责组织落实,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如实施中需对决定作调整或变更,必须经党委会议复议。纪检科抓好督查,并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书记反馈落实情况。办公室会后应及时将有关决定告知未参加会议的党委成员。党委决议未能及时落实的,分管领导应当向党委会议或党委书记作出说明。
(三)经党委会议表决形成的决议,所有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人无权改变。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反映。但在未重新研究形成新的决议前,必须严格执行原决议,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党委议事内容和讨论情况,除党委决定可公开的以外,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委会议讨论情况。
六、本规则由县供销社党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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