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般刑事违法与涉嫌犯罪辨析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张某,某县建设局局长,中共党员。2016年9月,县纪委对其纪律审查时,查明张某在某银行一次性存入400万元现金。张某拒不说明其来源。经查,400万元是张某的全部财产与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能够证实的有真实来源的所得的差额,属于非法所得。
案例二 欧阳某,某乡党委书记,中共党员。2016年12月,县纪委对其纪律审查时,查明欧阳某在三亚市有价值430万元房产一处,属于欧阳某用现金购买。欧阳某无法说明该房款的具体来源,经查该房产属于非法所得。
案例三 孙某,某市人民医院(国有)院长,中共党员。2017年3月,市纪委对其纪律审查时,孙某对其银行存款具体说明来源,其中29万元的存款孙某虽然说明了具体来源,但经查证不属实,属于非法所得。
案例四 马某,某市财政局预算处长,中共党员。2017年7月,市纪委对其纪律审查时,查明其除了涉嫌受贿犯罪问题外,在外地还有价值1100万元的三处房产,马某说明三处房产来源线索不具体,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属于非法所得。
【处理建议】
案例一中,张某在银行一次性存入400万元现金,且属于非法所得,张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案例二中,欧阳某在三亚市有价值430万元房产一处,该房产属于非法所得,欧阳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案例三中,孙某对其银行存款中的29万元,虽然说明了具体来源,但经查证不属实,属于非法所得,孙某构成一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事违法行为。
案例四中,马某所说明的三处房产来源线索不具体,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马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综上,依据司法解释关于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界定标准,张某、欧阳某、马某均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应依据X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三人的X纪责任。依据上述涉嫌犯罪的界定标准,孙某构成一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事违法行为,应依据X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其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xiegongwen.com/330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