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国有资产出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乐清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乐政办发〔2018〕16号)、《关于规范市属企业国有房产租赁行为的意见》(乐监〔2013〕2号)及温州市、乐清市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中私人会所整治常态化制度化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国有资产出租专项整治工作,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两个月时间的集中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监管有力、治理有效、源头预防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
(一)整治对象。各资产主管部门及产权单位(乡镇、街道),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不具有实际控股权的企业除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整治重点及范围。深入梳理已出租国有资产的租赁决策程序、租赁方式、合同管理、转租续租及关联服务管理等情况。排查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出租、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租、租金定价不规范、履行合同不力、租金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对风景区、公园、历史建筑、文保建筑、名人故居、博物馆等具有公共资源属性的各类场所的出租情况,严格按照温纪发〔2020〕15号文件精神持续深入排查。
三、 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建立乐清市国有资产出租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市财政局(国资办)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国资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税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旅游和体育事业发展中心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国资办),市财政局(国资办)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国资办)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检查小组及集中审核人员由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整治工作的协调推进、沟通联络、督促落实、定期通报等日常工作;各主管部门按国有资产租赁管理规定履行主体职责;涉及公共资源场所,各职能部门按照温纪发〔2020〕15号文件履行相应职责。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2月8日至3月3日)
1.建立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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