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管理规定(全文850字)

征兵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和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我院大学生的征兵工作,保证兵员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在我院报名,由学院初审推荐,经区征兵办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我院全日制学生。第二章选拔及应征程序第三条 我国《兵役法》规定,服兵役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我院学生应征入伍本着自愿的原则报名,招生就业处对报名应征的学生进行初选,将合格学生名单报送武装部。第四条 区征兵办对我院送检、送审人员进行复检、复审。第五条 区征兵办对复检、复审合格人员定兵,确定应征入伍人员名单。应征入伍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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