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及省市等信访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信访事项,是指学院教职员工、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组织、个人(以下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书记信箱、院长信箱、来访等形式,向学院各级党政领导和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按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院各级党政领导和相关单位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信访工作由学院党政统一领导,坚持统筹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信访办)代表学院处理信访事项,工作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信访接待,登记、转办、催办、函复以及材料归档等工作;
(二)负责院领导接待日安排及有关信访事项的办理;
(三)对信访事项,信访人不服并提出复查要求的,进行复查;
(四)健全工作制度,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
(五)耐心倾听意见,答复问题,处理问题及时到位,不推诿、敷衍和拖延;
(六)遵守信访纪律,保守信访秘密。
(七)处理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第七条 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各各部门要建立二级信访工作网络,明确信访工作人员。工作职责为:
(一)受理、处理、交办、转送、回复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学院交办的信访事项,协助处理信访问题,及时上报信息。
第三章 信访范围
第八条 信访范围
(一)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人事管理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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