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明党规X纪 全面从严治党
——新《准则》《条例》学习辅导廉政党课
同志们:
根据局党委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安排,我今天主要围绕新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和宣贯,也是一堂廉政党课。
我主要讲三个部分:
一、新《准则》和《条例》的出台背景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证。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围绕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注重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我党一贯重视和坚持组织、制度创新,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形成较为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对实现党的历史使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现行一些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也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
(一)为什么要修订、出台新《准则》
大家都知道,2010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实施5年来,从实践情况看,的确在一定程度上管住了党员领导干部的“手脚”,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适用对象过窄,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未能涵盖8700多万全体党员。
二是缺少正面倡导,其中“8个禁止”“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许多条款与修订前《X纪处分条例》和国家法律重复,如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等条款。
三是“廉洁”主题不够突出,有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无直接关联,如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不准虚报工作业绩等条款。
四是记全难。禁止性要求太多,很难记,很难对照检查自己。
(二)为什么要修订、出台新《条例》
2003年12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03年版的《处分条例》,是我们党内监督执纪的重要依据,在教育、监督、挽救党员和纯洁党的队伍方面曾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
二是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规范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标准,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如原《条例》中贪污受贿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刑事色彩浓厚,与对党组织、党员的特殊身份、纪律要求切合度不够。
三是有必要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纳入条例。
基于以上情况,党中央认为有必要对《廉政准则》和《X纪处分条例》这两项关联度高的法规进行修订。通过修订,真正把党规X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切实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X纪意识。
全面从严治党,必然要求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新《准则》和《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条例》围绕X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以***同志为总shu记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
二、认真学习,全面掌握新《准则》和《条例》主要内容
中央明确要求,广大党员要逐条学习,熟练掌握两部党内法规,牢记各项廉洁自律要求和党的纪律底线。下面,我和大家一起学习理解新《准则》和《条例》的主要内容,并通过典型案例深入解读“六大纪律”。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原《廉政准则》共4部分、18条、3600余字。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共3部分、8条、281字,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四个必须”、“八条规范”的内容源自党章和党的几代领导人,特别是***总shu记的重要论述,同时借鉴参考了一些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精华的箴言警句。
1.四个必须,体现在导语部分。
《准则》强调: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在导语部分,重申了关于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等“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强调廉洁自律、接受监督的主旨,最后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以体现修订准则的目标要求。
2.八条规范,体现在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部分。
一是党员廉洁自律的四条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很好记,主要是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
二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四条规范 。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这也很好记,来源于国学经典《礼记·大学》中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古训,结合十八大以来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从廉洁从政、用权、修身、齐家这四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这样,“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共八条,统称“八条规范”。
3.新《准则》的主要特点。
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针对现阶段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范,展现共产党人高尚道德追求,体现古今中外道德规范从高不从低、向上向善的共性要求。
其主要特点有:一是紧扣“廉洁自律”,去除与其无直接关系的条文。二是坚持正面倡导,将“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X纪处分条例》。三是面向全体党员,将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四是突出“关键少数”,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要求。五是删繁就简,努力做到简洁、好懂、易记。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二)新《条例》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1、总则,突出全面从严治党。
总则分为五章。
第一章对条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作出规定,突出强化党章意识,维护党章权威,增加了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对违纪概念、纪律处分种类及其影响等作出规定,将严重警告的影响期由原来的一年修改为一年半;增加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的规定。
第三章对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作出规定,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列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四章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出规定,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X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增加了中止被依法逮捕的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的内容。
第五章对预备党员违纪及违纪后下落不明党员的处理以及处分决定的执行等作出规定,明确了相关X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最长时限。
2、分则,开列X纪“负面清单”。
分则分为六章,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六大纪律”。
分则将原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分别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6类,共分6章。
(1)“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的违纪条款。
(2)“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
(3)“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违纪条款。
(4)“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完善了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违纪条款;增加了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违纪条款。
(5)“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违纪条款。
(6)“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生活奢靡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等违纪条款。
“附则”明确了制定补充规定等的权限,条例的解释机关,以及条例的施行时间和溯及力等内容。
3、新《条例》的主要特点。
新修订的《条例》认真贯彻***总shu记提出的体现“党规X纪严于国家法律”、“突出X纪特色”要求,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围绕X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一是将党章相关内容具体化,突出政党特色、X纪特色。《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分则各章的内容。二是将违反党的纪律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条例》将原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三是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各类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任其发展,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最终都会破坏党的政治纪律。《条例》更加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原条例分则规定的违纪行为进行了系统梳理,将其他章节中本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内容划到修订后的政治纪律中。如,将原条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中规定的“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行为,归入政治纪律;充实完善了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条款。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在政治纪律中新增了一些违纪条款。如,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等;强调严格遵守政治规矩。将“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作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分种类和量纪幅度。四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条例》去除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强调把纪律挺在前面,共删除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并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X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条例》对党员违纪行为作出比法律更严格的规定,一些尽管属于不违法的行为但要受到X纪约束。如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五是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条例》结合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纳入党中央强调的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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