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全文2553字)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陕西省财政厅《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等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各内设机构及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公务出差必须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和省院有关办法规定,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附表1。

  第七条省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处级以下(含处级)人员由于紧急公务需乘坐飞机的,须填写《乘坐飞机审批表》(见附表2),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部门主管院领导和主管检务保障部院领导审定同意后方可乘坐。

  第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省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院工作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3)。

  省院工作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3)。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在出差审批单上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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