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服务性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师生员工正当权益,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6〕4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学院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活动以外,为自愿接受服务的在校学生提供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学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的服务,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第四条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第五条 不得将下列情况列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一) 为尚未就业的毕业生保管档案、户口、资料等,保管期在24个月内的。 (二) 学校为在校生提供档案查阅或出具出国、考研、贷款以及其他有关证明的。 (三) 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 (四) 高等院校为在校学生提供属于正常教学活动所必须的服务。 (五) 学校对在校学生损坏学校物品的(学生损坏物品的可按损失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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