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职工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工作,切实保障外出学习培训的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出开会学习、培训、考察的范围与原则
1.国家、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下发通知参加的会议、学习、培训和考察,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经校主管领导确定参加人员,院长审批后派出。
2.因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派出的参会、参赛、培训或考察学习,依据主办单位发给学校的正式邀请函或书面通知,经学校领导研究后派出。
3.学校鼓励支持教职工参加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学习培训,参照《学校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4.外单位邀请的讲学,报学校领导审批。与本人业务有关的讲学期间,视正常出勤;与本人业务无关的学习考察,非学校安排的考察工作,按事假处理。
5.一些民间性质的学术团体组织的会议或活动,学校一般不派教职工参加,如因学校特别需要或由民主党派组织的会议或活动可以考虑派出参加;非学术性团体的活动不予考虑。
6.除受外单位邀请的讲学外出,其他经批准参加学习、培训和考察的教职工,外出期间享受在岗出勤待遇(节假日不计加班)和其他一切福利待遇。
7.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教职工,不享受外出开会、学习、培训、和考察的权利。
二、外出开会、学习、培训、考察有关程序
1、审批:教职工参加外出考察、学习、培训、会议等活动,必须持相关文件与申请报告,先报所属部门领导审查批准,再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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