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彪 施小梅:推动省际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 共筑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是***总shu记的殷殷嘱托,也是云贵川三省高质量发展及实现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战略目标的基本前提和内在要求。赤水河是位于长江上游重要的一级支流之一,流经云贵川三省,过去由于条块分割导致流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难以有效实施,自然生态环境面临着环境退化、水质污染和生物多样性下降等严重威胁。近年来三省认真贯彻落实***总shu记批示,同步立法推动省际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共同治理,赤水河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共同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重大意义及赤水河流域生态环保面临的问题
赤水河发源于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源镇,总长约436.5千米,流域面积2.04万平方千米,河口多年平均流量309m3/s,年径流量97.4亿m3。覆盖3省4市14个县级行政区域,是长江上游众多珍稀特有鱼类的重要栖息地和繁殖场所。赤水河是长江上游唯一没有在干流修建水坝、水库的一级支流,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干流流经云南省昭通市、贵州省毕节市和遵义市、四川省泸州市,在四川省合江县汇入长江。赤水河流域内生物多样性丰富、珍稀保护动植物众多,有生态河、美景河、美酒河、英雄河的美誉。赤水河的环境保护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流域经济发展的优劣,对构建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大意义。
2010年以前,赤水河沿岸毁林开荒、无序取水、生产生活污水直排、垃圾矿渣占用河床、超规划无序网箱养鱼等现象十分突出,流域水质持续恶化,生态平衡遭到严重破坏,河流一度处于生态灾难的边缘。由于流域区土地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森林植被锐减,水环境质量下降,水土流失严重。据水文站资料分析,多年平均径流量减少了约6.5%。流域区内周围水质勉强达到国家地表水Ⅱ类标准,较四十年前I类水质已下降许多。干支流沿岸城镇防洪标准偏低,流域发生较大洪灾平均约3.5年发生一次。赤水河两岸开发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对产生的弃土弃渣处理不当,未采取相应的临时水土流失防护措施,对赤水河流域生物的安全及其相关产业的维持产生了很大的威胁。开发建设过程中采取的临时水土保护措施不合理,导致赤水河流域2010年水土流失面积占总国土面积的1/2,成为长江上游水土流失最严重的河流流域之一。
赤水河流域三省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共同治理取得的经验及推广价值
赤水河流域三省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共同治理。
2013年6月,云贵川三省签订跨界流域联合执法协议,在赤水河流域实行联合执法、联合监测、联合应急。2018年,云贵川又建立了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并商定三省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拿出一定资金进行生态补偿。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域功能定位、产业布局、保护方式和执法标准等存在差异,“分河而治”带来的流域管理难题较为突出。河流具有流动性、跨区域性,相关生态环保问题也具有共性和联动性。依靠单一行政区划无法解决流域管理难题。
2017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方案》,赤水河流域成为唯一开展跨省试点的流域。2021年5月底,云南、贵州、四川三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步审议通过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共同决定”)和三地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同决定+条例”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是中国首个地方流域共同立法。以“共同决定+条例”这一开创性的地方立法形式保护赤水河,既是上下游联动、共治共享的需要,也是跨区域协作、创新地方立法的探索实践。
此次三省共同立法的一大创新,是采用“共同决定+条例”的方式,既强化流域共治、细化衔接长江保护法有关规定,又体现各自特色。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指导部署下,三省各自通过的保护条例结构内容大体一致,但各有特点,在体现共性立法需求的同时,反映了三省各自保护治理实际和个性化立法需求,主要解决本省行政区域内如何保护的问题。共同决定则重点聚焦三省如何协调配合、联防联控、共同保护治理,经三省共同协商形成同一文本、同时审议、同时公布、同时实施。
新修订的《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进一步增加了一系列禁止性规定,从严整治小水电工程、化工项目、网箱养殖、非法捕捞和非法采砂开矿等。四川将流域保护与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相结合,加强赤水河流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云南省此次通过的《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共9章68条,由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绿色发展、文化保护与传承、区域协作、法律责任和附则组成。条例明确了各级各地及相关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对各类禁止行为作出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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