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收费管理办法(全文1691字)

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学院各类学生的收费管理,保障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我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交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各类学生应加强对交纳学费的认识,积极主动地交纳学费。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采取“老生老标准,新生新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部在校学生。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代表学院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第六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相关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协助财务处办理学生收费工作。招生就业处、学生处负责提供新生学籍信息和在校学生学籍信息;学生处负责提供根据国家及上级规定的在校生贷款、减免、缓交学费等信息;后勤事务管理中心、学生处负责核实、提供学生住宿信息;各二级学院负责宣传学院的收费政策,督促学生按时足额交费。

第七条 学院财务处应及时、定期统计学生交费及欠费情况,并通报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负责催缴应收学费。

第三章 收费组织管理

第八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为集中收费时间,学生须按照学院要求的时间内交清所有费用。

第九条 新生收费工作

(一)新生入学报到前,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将应交的费用足额存入学院为新生代开的个人账户中,由学院财务处委托银行集中划款。

(二)因各种原因无法通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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