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党委、行政任命和聘任科级以上干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党委、纪检和相关党组织,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学院党委、纪检负责对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相关党组织负责对本单位科级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第四条 廉政谈话指干部任职廉政谈话、日常廉政谈话、诫勉谈话三种形式。
第五条 廉政谈话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注重思想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 廉政谈话要遵守保密原则,对不宜向被谈话人透露的有关问题要严格保密。
第二章 任职廉政谈话
第七条 任职廉政谈话适用范围:新提任科级以上干部。
第八条 任职廉政谈话内容:
(一)重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进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十不准”》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教育;
(二)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任职岗位的纪律要求和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三)根据岗位职责,对谈话对象提出岗位职责,明确在贯彻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要求;
(四)了解谈话对象提任职务后的思想认识、工作打算,与谈话对象签订《廉政承诺责任书》。
第九条 任职廉政谈话可按学院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等分别集中进行,或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任职谈话、干部专题培训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日常廉政谈话
第十条 日常廉政谈话适用范围:学院党委、纪检负责人或相关党组织根据反腐倡廉教育计划,定期或不定期与科级以上干部就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群众关心热点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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