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效能建设制度汇编(全文5840字)

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深 入 基 层 调 查 研 究 制 度
  (一)建立和坚持局领导基层联系点制度。每名局领导要根据组织分工,每年确定3个街道、企业、村(社区)作为安全生产等工作的联系点,经常到联系点检查指导工作,掌握实际情况,总结经验,指导和推动面上工作。
  (二)局领导带头深入街道、村(社)、深入企业、深入群众,调查了解基层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决策水平。
  (三)局领导深入街道、村(社)及企业集中进行调查研究的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
  (四)局党组根据年度计划和工作重点及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课题研究任务等选好调研课题,按工作分工分解落实到每位班子成员。每位班子成员带领分管科、室(大队)工作人员拟定调查提纲,做出阶段安排,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适时开展调研。
  (五)调查研究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遵循科学的调查研究方法,做到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抓住重点、抓住本质,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调研水平。
  (六)调查研究结束后,局分管领导要牵头组织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完成时限通常为每年的11月底前。鼓励其他工作人员结合本职工作,深入实际自选题目,就工作中的某个问题开展调研活动。
服 务 承 诺 制 度
  (一)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向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单位服务承诺制度。
  (二)服务承诺制是本单位各科室(大队)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三)服务承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供优质服务。
  (四)服务承诺制的主要措施。
  1、各科室(大队)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办事程序和具体要求以及办理时限、承办人员等要素,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
  2、完善监督制度。设置投诉电话,对群众投诉的问题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投诉电话:xxx。
  (五)服务承诺制的管理。
  服务承诺制的贯彻与落实工作由科室(大队)负责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六)违反服务承诺的惩处。
  违诺1次给予批评,违诺2次给予诫勉谈话,违诺3次以上调离工作岗位;违反廉洁从政承诺,视情节轻重给予效能告诫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X纪政纪处分。
首 问 负 责 制
  为了进一步促进全局的行政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确保群众满意,特制定本制度。
  (一)有关人员来局机关办事,第一位接受询问的局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办事的人员,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耐心听讲,认真受理,服务周到。
  (三)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接洽,能马上办理的即予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向对方明确地告知有关承办科室。
  (四)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局办公室联系,帮助落实有关承办部门。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权)范围的事,都有责任和义务给群众以一个满意的答复。
  (五)办理事项若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给予解释。
  (六)有关人员来电话反映情况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局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内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转局办公室或有关科室办理。来电话咨询的,接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应认真负责地回答;属于其他科室业务范围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号码告知来电人。局机关工作人员接答电话都应热情礼貌,并尽可能地回答问题。
  (七)对于来投诉、报案、举报的群众,应热情接待,认真受理,详细耐心地听取群众的陈述,并做好记录。
  (八)对群众的投诉、报案、举报的问题或由其他单位、部门经手办理的事项等,一时无法做出明确答复的情况,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查询落实,主动向群众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和反馈工作,让群众满意。
  (九)对首问责任人的处理。
  1、责任人没有做到首问责任要求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谈话告诫。
  2、责任人接待推诿或刁难群众产生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当年考核不称职或直至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
  (十)对首问责任人的处理依据。
  1、对“责任要求”的执行情况及其产生的效果。
    2、群众的投诉信函(举报电话)、意见箱等。

一 次 性 告 知 制 度
  (一)为提高机关效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强化工作人员的行政效率意识,塑造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承办人对管理和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三)对于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有:
  1、申请事项是否属局职权范围;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3、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4、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5、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面填写错误以及类似错误等)。
  (四)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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