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市场监管)(全文4858字)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局统一部署和《关于印发〈**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的通知》(*市监执法稽查字〔2022〕*号)要求,在不断巩固去年“铁拳”行动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区系统继续深入开展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着力打造**市场监管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打好一个强攻战、实现五个新跨越”工作主线,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按照省局、市局、区局党组具体部署和安排,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执法办案集成效应,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更好地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切实让监管“长出牙齿”,有效遏制违法现象多发势头,着力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以“作示范”的担当、“勇争先”的气魄,力争取得一流“好成绩”,努力争创新时代市场监管执法办案“第一等的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x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任务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服务行业,以及农村与城乡结合部市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多发的重点区域,紧密结合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打击侵权假冒、常态化扫黑除恶等工作,重拳出击,严厉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1.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市监联字〔2022〕*号,已专题部署)。综合运用登记注册、日常监管、执法稽查、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重点加强校园及校园周边等区域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抽检监测,严厉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标签标识不合法的食品、对商品性能和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发布违反公序良俗并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为“三无产品”等制作发布广告、生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和对违法情形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等*种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区局食品监管股(牵头部门)、商标广告监管股、市场规范监管股、公平交易监管股、登记注册股、各基层分局(站)
    2.围绕食用植物油掺杂使假、非法添加乙基麦芽酚等香精色素、塑化剂超标、标签标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强化对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加大抽检力度,依法重点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区局产品质量监管股(牵头部门)、食品监管股、市场规范监管股、餐饮服务监管股,各基层分局(站)
    3.压紧压实食用植物油经营主体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经营主体规范履行食品安全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等法定义务,开展执法监督专项抽检,严厉打击经营环节掺杂掺假、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来源不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着力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责任单位:区局食品监管股(牵头部门)、产品质量监管股、餐饮服务监管股,各基层分局(站)
    4.针对标识或宣称“减肥”“壮阳”等食品,严厉打击保健食品无证销售、进货渠道不明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违法冒用保健食品蓝帽子标志、注册批准文号或备案凭证备案号等假冒行为,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品等违禁物质,严肃查处保健食品违规宣传已获批保健功能以外的保健功能,禁止明示、暗示、虚假宣传或虚假标称“壮阳”“不老神药”等非保健功能或内容。
    责任单位:区局食品监管股(牵头部门)、产品质量监管股、药品器械化妆品监管股、药品器械化妆品执法队,各基层分局(站)
    5.以查办油品质量违法等案件为突破口,调查处理油品质量问题和涉嫌违法行为线索,强化追溯流通领域油品生产者质量问题的责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标号和标识不相符、质量不合格、掺杂掺假、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等油品质量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区局市场规范监管股(牵头部门),各基层分局(站)
    6.加大加油机计量作弊等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利用加油机实施计量作弊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计量违法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经营的计量市场环境。
    责任单位:区局标准计量认证监管股(牵头部门)、各基层分局(站)
    7.开展“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从严查处利用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或假扮医生、专家、教授等误导消费者的“神医”“神药”违法广告行为。
    责任单位:区局商标广告监管股(牵头部门)、各基层分局(站)
    8.查处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严厉打击医疗美容机构对商品功效、性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责任单位:区局公平交易监管股(牵头部门)、药品器械执法队,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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