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释法】劳务派遣的辅警在工作中收受他人财物如何定性(全文2075字)

【以案明纪释法】劳务派遣的辅警在工作中收受他人财物如何定性
【典型案例】

  ***市B区学历入户条件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甲欲获得***市B区户籍资格后购买房屋,但其仅有初中学历。2018年4月初,甲请乙(***市B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巡警大队勤务辅警)帮忙给自己通过假学历违规入户,并承诺事后给予一定“好处费”。随后,乙与同事丙(***市B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巡警大队勤务辅警,临时抽调至办证中心在民警带领下办理户籍业务)共谋,欲通过丙具体负责办理学历入户的职务便利为甲谋取非法利益。2018年4月底,丙在明知甲的本科学历证系伪造的情况下,给甲违规办理了***市B区户籍。事后,乙、丙收受甲“好处费”共计27万元,其中丙分得15.5万元,乙分得11.5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乙、丙属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市B区公安分局工作的人员,二人并未与***市B区公安分局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且丙在本案中并未以自己名义,而是以民警名义办理业务。丙从事的是公务还是劳务,乙、丙是否属于监察对象,乙、丙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乙、丙收受甲财物的行为到底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是受贿罪均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丙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理由是丙在违规办理学历入户的过程中,是以民警的名义,所有工作均须在民警带领下开展,并无实质审核权和决定权,其从事的是劳务,并非公务,且乙、丙没有与***市B区公安分局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机构劳务派遣,乙、丙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乙、丙收受甲财物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乙、丙虽是第三方机构派遣的工作人员,但二人已与***市B区公安分局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丙按照规定以民警名义办理业务并非代表其个人或某个民警,而是代表***市B区公安分局,丙属于“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丙在本案中具有职务便利,丙伙同乙收受甲财物、违规操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评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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