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检察机关加强同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联系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主动地、自觉地接受监督,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一、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安排部署。省院负责做好同在陕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联系的工作,并委托分市院做好同本地区省人大代表联系的工作。各市院、县区检察院要做好同本级人大代表联系的工作。二、联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由各级检察院领导和有关负责同志出面,向代表报告检察工作,通报检察情况,听取代表对改进和加强检察业务工作及队伍建设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依法办理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和过问的具体事项并反馈情况;走访人大代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召开人大代表参加的专门座谈会、工作汇报会;少数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可发函征求意见;赠阅检察机关有关资料等。三、登门走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事先同被走访的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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