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学院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学院人事、用人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学院的办学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雇员制属于学院事业编制以外的一种用工形式。雇员制人员,简称雇员,是学院因岗位工作需要,从社会上公开招聘,实行合同制聘用管理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 雇员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师德品质,愿意为学院的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
(三)思想端正、健康状况良好,能胜任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四)原则上应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符合特殊岗位所需要的任职资格、职业资格等特定条件。
第二章 雇员制设岗范围
第四条 实行雇员制的岗位主要是指一般管理岗位、教学辅助岗位或学院因其他工作需要设置的岗位。学院雇员制岗位分为:思想政治辅导员、参照事业单位教师、辅助类雇员、幼儿园教师、临时工及季节工。
第三章 雇员制聘任程序
第五条 雇员制岗位需求计划的申报审核。充分发挥学院现有人员的作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本着“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取、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设置雇员岗位,建立雇员制岗位需求计划申报和审核制度,雇员制岗位需求计划在每年三月份申报,各用人部门报主管院长及院长批准后,向人事处备案,人事处根据学院整体工作,安排招聘计划。
第六条 雇员制人员的招聘和录用
(一)雇员制人员的招聘,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由人事处牵头,纪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用人部门组成联合考核小组统一考试,并将考试结果报学院领导审批。
(二)雇员制人员考核合格一经录用,就和学院形成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规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等权利、义务、争议处理以及违反合同所应承当的责任。
(三)雇员制人员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期。初次聘用的雇员应有试用期,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期限,试用期包含于合同期限内。学院雇员制人员实行考核淘汰制,考核不合格者,学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雇员待遇
第七条 雇员制人员工资由学院依据市人社局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标准。
(一)思想政治辅导员 思想政治辅导员基础工资按照哈尔滨市雇员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工作满两年,经用人部门考核合格后,在哈尔滨市雇员岗位工资标准基础上,增加固定绩效补贴标准200元/月。 思想政治辅导员在其工作满三年后,开始执行薪级工资。薪级工资分四档,共计20级。具体档次级别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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